本報訊 今年7月至11月,我省檢察機關對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營企業經營類、提出審查申請等在辦案件,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合計12755人(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要求,省人民檢察院于今年7月在全省檢察機關組織開展了為期6個月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并成立了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關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的工作方案》。
在省檢察院的推動下,全省檢察機關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積極轉變工作理念,充分發揮審查逮捕的把關作用,嚴格把握延長羈押期限的法定條件和必要性,依法規范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在有效減少不必要羈押、切實降低訴前羈押率、充分保障合法權益的同時,推動實現以社會危險性條件為重點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實質化、規范化、常態化運行。
什么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刑事訴訟法》于2012年進行了修改,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細化了逮捕條件,賦予了檢察機關捕后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權,更加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