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犯罪從犯,案發后坦白、認罪認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明確該案行政主管單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王某是一名明知銷售的A型肉毒素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仍參與幫忙購進案件的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且案發后坦白、認罪認罰。被起訴的主犯全部認罪,不被起訴的他是否就能免予行政處罰?
近日,本溪市南芬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制發檢察意見書并全程跟蹤監督,實現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無縫對接。
在辦理指定管轄的妨害藥品管理案中,南芬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依法對從犯王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進一步強化行刑銜接配合,將案件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行政處罰必要性。經研判,王某行為已對公共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相關行政機關應對王某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案件涉及異地管轄、法律適用爭議等問題,南芬區檢察院立即向本溪市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本溪市檢察院就解決跨區域行政機關線索移送、行政處罰合法性和必要性等方面進行了針對性指導。
由于本案既涉及醫療美容行業,又涉及藥品銷售領域,為進一步強化精準監督,辦案組經過調查核實,明確該案行政主管單位。南芬區檢察院迅速與該行政單位取得聯系,以“線下+線上”等多渠道就該案的基本案情、法律適用等情況進行多次溝通,在多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打破了程序流轉的區域壁壘。
在征求轄區檢察機關的相關意見后,南芬區檢察院向該行政單位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王某進行行政處罰,確保罰當其錯。意見書制發后,南芬區檢察院與行政單位多次就權責清單與法律授權進行溝通研討,最終達成一致,在相關行政單位的配合下,南芬區檢察院收到了回函及對王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就相關落實情況進行了跟蹤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