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18日下午,小單、小林及另外二人相約前往某籃球館打籃球。期間,四人在爭搶籃板球過程中,小單被小林起跳搶球時抬起的右側胳膊肘擊中唇部,致上下前牙外傷,左上第1、2顆門牙斷裂。小單受傷后,前往醫院就診,前后共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因與小林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單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林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審理期間,因被告小林未到庭應訴。經法官征詢小林的意見,小林表示,同意補償小單醫療費2000元,但對于其余費用不同意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單、小林對于自愿參加案涉籃球運動的事實均無異議,而小林對于小單主張的各項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庭審中,小單自述小林在本案事件中并不存在故意侵害的行為,且通過其提供的事發現場的視頻資料,小單受傷之時,其處于小林身體右側稍后位置,對于小林而言,很難判斷和預見其起跳搶球的動作會致身后側位的小單受傷。故在小單亦未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小林對小單所受傷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小林明確表示同意補償小單醫療費2000元,故對于小單的醫療費損失部分,法院最終判決由小林給予補償2000元。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稱為“自甘風險”條款,是新增的免責條款之一,旨在特定情形下,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自甘風險”僅適用于“具有一定風險的”,即超出日常的特殊風險的文體活動,通常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競技活動或者體育(包括專業體育)、沖浪、攀巖等活動。“自甘風險”作為免責事由,體現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有利于促進理性、積極參與文體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