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6月,法庫縣嘉禾物業有限公司將業主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的物業費共計3690元。被告在庭審中辯稱,未繳納物業費的原因是其房屋北臥室漏水5年,墻體長毛,到夏季無法居住,物業承諾幫其找有關部門維修,但至今物業沒有給回饋。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被告應向原告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現原告主張被告繳納60個月的物業服務費,并提供了證明、物業費催繳通知單等相應證據證明,法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提供多張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證實原告未能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可以證明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故可適當減少部分物業費,酌定被告給付原告的物業費按照正常繳費標準的90%予以計算。
法官說法:
法庫縣人民法院法官丁一表示,本判決依據民法典,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在現實生活中,物業服務合同屬于公共服務合同,對于服務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斷不以個別業主的感受為標準,一般情況下的服務瑕疵不能成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良好的物業服務需業主與物業公司長期良性互動。物業公司應對服務提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業主的投訴及時、認真地予以整改,完善自身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