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從6月23日召開的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營造禁毒宣傳氛圍,當天,在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沈陽、大連、鞍山等10個地區20家法院集中宣判35件毒品案件,所涉罪名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65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死刑不等的刑期,其中五年以上刑期41人,重刑率63.08%。
發布會現場
發布會介紹了上述案件中較有代表性的3起案件:對大宗毒品交易犯罪嚴厲打擊的代表案件——丁某明、周某等14人販賣、運輸毒品案,對源頭性毒品犯罪嚴厲打擊的代表案件——孫某、周某權等5人制造、販賣毒品案,對毒品再犯、累犯嚴厲打擊和依法懲治零包販賣的代表案件——張某林販賣毒品案。
發布會上,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任延忠通報了2016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審判情況及特點,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舉措。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審結毒品案件分別為4334件、3099件、2791件、3248件、2237件。其中,2020年全省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31.13%,結案率98.55%,重刑率21.95%,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個百分點,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適用率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平均低13.17個百分點。近5年,全省法院毒品案件數量基本呈逐年下降態勢,表明遼寧禁毒工作在嚴打整治、專案攻堅、聯合打擊、查緝堵控、防控戒治、全民禁毒、深化綜治等方面形成了持續打擊合力。從法院審理的案件情況看,販賣、持有、容留常見類型毒品犯罪有所下降,毒品上游犯罪案件量有所上升;女性、未成年、較高學歷人員參與毒品犯罪率降低;跨區域毒品犯罪較為嚴重,毒源多來自遼寧省外;毒品犯罪組織化程度升高,販賣、運輸毒品犯罪內部層級更為復雜。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進一步統一思想,將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放到刑事審判工作的突出位置,繼續保持高壓震懾態勢,嚴格證據標準,加強大數據分析研判,促進形成禁毒整體合力。
【數讀】
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
數據:近5年,全省法院毒品案件數量基本呈逐年下降態勢,其中,2020年全省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31.13%。
解讀: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毒品案件收案減少。主觀原因為這些年我省在禁毒方面持續發力、主動出擊,在嚴打整治、專案攻堅、聯合打擊、查緝堵控、防控戒治、全民禁毒、深化綜治等方面形成了有效打擊合力,穩控效果凸顯。客觀原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社會管控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毒品犯罪分子跨地域流動、毒品跨區域流轉,毒品交易一度不活躍。
數據:2016年—2020年,毒品罪犯女性人數呈逐年下降趨勢,平均下降18.66%。大專以上學歷被告人占比逐年下降,由2016年10.04%降至2020年5.99%。
解讀:5年來,毒品犯罪未成年罪犯人數保持在兩位數以內,歷年占比均不超過1%,這表明我省在預防女性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方面效果明顯,毒品犯罪分子更多集中在較低學歷人群。
數據:2016年—2020年,一審毒品犯罪多被告案件數為2395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總數的18.28%。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多被告數量為2058件,在所有多被告毒品案件中占比逐年上升,由2016年83.83%升至2020年91.67%。
解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中超過1/4為多被告案件,表明毒品犯罪鏈條日益復雜,上下線層級交織,對制、運、販各節點均有分工合作,毒品案件偵辦難度系數不斷提升。
【警世】
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丁某明、周某等14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案情: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丁某明為獲得非法利益,兩個月內分3次在廣東省汕尾市鲘門服務區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經長途運輸并向他人販賣冰毒共計33805.18克。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冰毒6990.45克,伙同他人販賣冰毒8799.08克,為販賣而購買冰毒15000.1克,并在其住所搜出冰毒24.19克,共計販賣、運輸冰毒30813.82克。
一審法院認為,丁某明、周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丁某明、周某均被認定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1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3名被告人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大宗毒品交易犯罪嚴厲打擊的代表。本案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涉案人員眾多,毒品流散廣泛,涉及遼寧、廣西、廣東等多地,社會危害巨大。全省法院始終堅持對毒梟、職業毒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嚴懲,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案例二 孫某、周某權等5人制造、販賣毒品案
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孫某、周某權等5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31.06克,其中,孫某參與制造7次、周某權參與制造5次,包括未制成和已制成兩種形態。2020年11月,孫某以800元價格向周某東販賣0.75克冰毒。2020年7月,周某權以1200元價格向劉某販賣冰毒2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周某權制造毒品,且數量較大,構成制造毒品罪。同時,孫某、周某權販賣少量毒品,又構成販賣毒品罪,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孫某、周某權均被認定構成制造、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源頭性毒品犯罪嚴厲打擊的代表。近年來,全省法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高壓打擊態勢,特別是對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充分體現依法從嚴。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還包括不斷翻新的物理方法。購進制造毒品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未遂論。本案在依法從嚴的同時,準確區分既未遂,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三 張某林販賣毒品案
案情:
201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林犯販賣毒品罪3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次、犯非法持有槍支罪1次。張某林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間,向他人販賣冰毒21次,共計3.03克。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林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張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張某林被認定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與前罪有期徒刑七年,總和刑期十三年六個月,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毒品再犯、累犯嚴厲打擊和依法懲治零包販賣的代表。被告人本次毒品犯罪次數達到21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本案被告人又屬于累犯、毒品再犯。對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但量刑時不得重復評價。對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從重處罰幅度一般應大于前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