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住在沈陽市和平區南七馬路附近的小區,是個老舊小區,一直無人管理。去年,小區突然來了一個物業公司,在小區的院門安裝了停車桿,還在小區里劃出了停車位,允許外來車輛繳費停車。我想問一下,利用我們小區院子收取的停車費究竟該歸誰?如果出現爭議該怎么解決?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權應歸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通過以上條款規定來看,作為物業公司,應該定期公布小區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細,做到賬目公開透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對此也有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同時,作為小區業主,也應當積極主動參與,監督物業公司的上述行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出現爭議,建議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