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3月17日,遼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高某妨害安全駕駛案,該案是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以來,遼陽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
據悉,該案由太子河區法院院長付晶剛獨任審判,遼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朱寧川出庭支持公訴。鑒于該案被告人高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被告人高某同意,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今年2月初,被告人高某在遼陽縣黃泥洼鎮乘坐公交車,因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司機陳某按照公交公司規定未同意停車。被告人高某見狀便開始辱罵陳某,反復拉扯陳某衣領。其間,被告人高某兩次用手握住公交車方向盤,拉扯過程中公交車向右側駛出原車道,最終停在原行車道右側車道線上。
檢察院審查該案后,朱寧川認為,雖然高某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無其他從重情節,但是其對駕駛員實施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且無自首情節,因高某主動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依照相關規定,以妨害安全駕駛罪依法將高某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
因該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庭審未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環節,重點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從開庭到宣判,整個庭審過程僅用時約5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