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3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林某驗明正身,執行死刑。
林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滿釋放后,林某仍不思悔改,再次向多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6000余克。其販賣毒品數量大,是主犯,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經一審、二審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該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報訊 3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林某驗明正身,執行死刑。
林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滿釋放后,林某仍不思悔改,再次向多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6000余克。其販賣毒品數量大,是主犯,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經一審、二審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該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