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被執行人蘇某平、王某華、陸某濤將執行款合計約40萬元送至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該案承辦法官夏立軍立即聯系該案申請人交通銀行撫順分行負責人收取了該筆執行款。加之1月初執行局依法委托拍賣的被執行人名下的位于新撫區月牙島地區和順城區城東地區的房產,拍賣金額合計約80萬元,累計約120萬元執行款全部給付申請人。至此,一次性執結3起案件,獲得當事人好評。
2015年12月,被告人鄒某霞、杜某秋等人分3次與原告交通銀行撫順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本金、利息及還款時間,被告人蘇某平、王某華、陸某濤對上述3筆借款進行擔保,并將名下的位于新撫區月牙島地區和順城區城東地區的房產對借款人的借款進行了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到院起訴借款人及擔保人。新撫區法院依法判決借款人還款,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到院申請執行,新撫區法院執行局受理該案后,由執行局執行二組法官夏立軍帶隊,帶領執行法官王立偉、王永嘉先后依法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通知書,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依法查控。借款人表示自己無力償還欠款,后執行法官聯系到擔保人,擔保人表示借款不是自己所用,夏立軍向其釋法明理,講解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擔保人依法對銀行履行還款義務。最終擔保人自愿配合法院完成名下房產的抵押拍賣,用于償還借款人的銀行貸款。
1月初,新撫區法院依法委托拍賣機構對擔保人名下房產進行拍賣,共拍賣金額約80萬元。對于不足以償還借款的部分,擔保人于日前將剩余欠款40萬元現金送至新撫區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