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規定,判決一起離婚案件,依法駁回原告離婚請求。
原告今年100周歲,他的妻子今年80周歲。雙方于2003年3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共同生活20余年,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雙方因年齡較大無法獨立生活,被各自子女接回家中贍養,分居至今。原告到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雙方老人均到庭。被告不同意離婚,認為去年6月分居系雙方身體原因非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雙方每日通電話。
新撫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提供雙方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雙方分居系因年齡較大無法獨立生活,由子女贍養所致,與感情不和無關。且雙方雖系再婚,但婚后感情穩定,家庭關系和諧,現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原告的請求不應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據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一個重要體現,體現了立法者對于婚姻家庭關系中道德倫理規則的尊重,有利于鼓勵和促進培養家風,提升社會整體風氣。案件中,原告在被告20余年的照料下已經100周歲,且身體狀況良好,法官認為,雙方感情尚存。庭審中法官還對雙方及雙方子女進行了教育,教育子女努力維護和諧友善的家庭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