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近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張某飲酒而提供車輛,放任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擾亂社會管理制序,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6年10月10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和其朋友張某、周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并喝了酒,飯后楊某某在明知張某已喝酒的情況下,將自己所有的遼BXXXXX思威牌小型客車交給張某駕駛并同車隨行。張某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在人行橫道內撞傷行人,張某遂駕車和被告人楊某某一起將傷者送至醫院救治。到達醫院后,張某在醫院等候,楊某某離開醫院。楊某某接到交警電話要求其到交警大隊接受詢問,其乘坐張某駕駛的肇事車輛來到交警大隊。經檢驗,被告人楊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9.05mg/100ml,張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56.31mg/100ml。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張某飲酒而提供車輛,放任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楊某某與張某是共同犯罪,應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別予以處罰。
辦案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隨著國家對酒駕行為的嚴厲打擊,“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安全駕駛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些人或因無視法律,或因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飲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一旦借用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出借人也屬于共同犯罪,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請大家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吃飯不勸酒,酒后不駕車,不把車輛借給醉酒之人駕駛,切勿成為危險駕駛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