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近日,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執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2009年11月,被執行人盤錦某機械公司租用申請執行人盤錦某公司的廠房和場地放置設備,雙方簽訂了《房屋使用合同》。房屋使用合同簽訂后,被執行人將機器、設備、材料等物品放置于申請執行人的辦公樓、廠房、場地內,期間沒有承擔《房屋使用合同》中約定的稅費和其他費用。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約,被執行人也未搬出設備,致使申請執行人無法使用公司場地或對外出租。
申請執行人無奈之下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后,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控,但并無可供執行財產。經詢問,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在某公司院內存放一批鐵器,可供法院執行。
執行法官當即聯系雙方,第一時間現場核實。在實物面前,被執行人不得不承認該財產可供執行,至此,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