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近日,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被執行人不配合申報財產,不配合執行調查的情況下,執行法官依然不放棄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近期,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從事水產養殖生意,隨即對其進行了鎖定和監督,最終,在豐收之際被執行人同意在銷售水稻和螃蟹之后償還債務。
2019年,被告佟某因水產養殖資金不足,向朋友即原告鄭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為4%,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止,被告陳某與孫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捺印。簽訂合同后,被告佟某按照約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在佟某支付了5個月利息,共計一萬元之后,自2019年10月開始就再未支付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也未履行還款義務。
無奈之下,鄭某向興隆臺區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院對被執行人佟某的財產進行查詢,發現擔保人孫某的銀行賬戶存款25000元,隨即扣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佟某與陳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院于2020年7月22日終結本次執行。
2020年9月,執行法官收到線索,佟某經營的水產養殖螃蟹與水稻于秋季豐收時可供償還債務。經執行法官核實調查為事實后,對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2020年10月1日前給付鄭某2萬元,2020年11月1日前給付鄭某1.5萬元,2021年2月11日前將余款給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