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未經產權人同意就占有小區內的車庫,還不付使用費用,結果被執行人金某某被法院采取“雷霆手段”。10月23日,臺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金某某的車庫實施強制遷出。
近日,申請執行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被執行人金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經法院裁定,因為申請執行人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內開發建設的樓房、車庫享有所有權,而被執行人未經原告同意占有該小區內車庫屬無權占有,所以依法判決被執行人返還原物及使用費用。而被執行人到期并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申請執行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院干警給其做詢問筆錄時,也不同意將該車庫返還給申請執行人。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強制騰出通知書,限其在規定期限內將車庫騰出并返還給申請執行人,可被執行人到期后仍拒不履行。法官多次與被執行人溝通,希望促成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和解,但未達成和解意向。
為了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金某某的車庫實施強制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