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北票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段錦秀
基本案情
2月3日至2月15日期間,北票市民原某航冒用女性身份和微信頭像,在網上頻繁發布虛構售賣口罩信息。當被害人王某沖、林某、史某先、王某波、盧某平、李某某通過微信與原某航聯系欲購買口罩后,原某航謊稱會盡快將口罩寄給上述被害人,共騙取上述被害人口罩款52004元。此后,原某航還以電商囤貨、購買面霜為由,向被害人王某沖借款,原某航收款后謊稱已將此借款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償還被害人王某沖,并制作了一張虛假轉賬記錄照片通過微信發給被害人王某沖,騙取了被害人王某沖34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原某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原某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釋法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被告人原某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微信上冒用他人頭像、姓名,并虛構有口罩的事實,以向被害人出售口罩為由,詐騙數額共計55404元,其行為已符合詐騙罪的構成條件,且數額較大。鑒于被告人原某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全民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出售口罩的名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讓不明真相的群眾落入詐騙的圈套。請廣大群眾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增強防騙意識,規避被騙風險,一旦遭遇詐騙等行為要及時報警、固定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那些企圖利用疫情獲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