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7月29日9時,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鄭某等16人訴被告遼寧省自然資源廳行政復議案件。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人出庭應訴并積極答辯。
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和平區法院高度重視、積極響應,于7月15日邀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領導及轄區內各級行政機關召開座談會,推動落實此項工作。按照該規定,和平區法院依法向省自然資源廳發出首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不僅為原告提供了平等對話的平臺,讓原告看到行政機關重視其訴求、真正解決糾紛的誠意,同時也展現了被訴行政機關勇于接受監督、敢于承擔責任的良好形象,對促進行政機關今后更好地依法參與訴訟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告‘官’還要見‘官’的背后,是要給予權力更有效的制約。出庭意味著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對自己的行政權力行為負責,出過一次庭,勝過上十次法律課。”該案主審法官——行政審判庭法官王曉東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隨著依法行政觀念的傳播和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覺醒,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應訴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人們評判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個人形象的重要標尺。而“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現象的存在勢必會有損司法機關的權威,也無助于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更難以實現行政糾紛公正、有效、及時化解。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既是新時期黨對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的具體要求,也是政府積極回應百姓期待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