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網絡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近三年來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劉勝販賣、運輸毒品,賀慶志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勝以販賣為目的,于2017年4月1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上線約定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分別郵寄至調兵山市及沈陽市沈北新區。同年4月21日,劉勝取到兩個夾藏毒品的包裹后,攜帶兩個包裹到被告人賀慶志住處。公安人員準備對二人實施抓捕時,因賀慶志房門上安裝了攝像頭,劉勝、賀慶志將包裹內的毒品倒入馬桶沖走,后公安人員進入屋內將二人抓獲,在現場提取到12個裝有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在賀慶志租住的房間內搜出甲基苯丙胺107.8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被告人劉勝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被告人賀慶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毒品實物被銷毀,依據其他客觀證據定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在門口安裝監控設備,發現公安人員后,第一時間銷毀涉案毒品。法院根據被告人手機通話記錄、DNA鑒定、他人證言等,確定了被告人販賣毒品的事實及數量。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偵查難度大,犯罪分子日趨謹慎,反偵查手段不斷翻新。
劉勝販賣、運輸的冰毒超過50克,數量大,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基于被告人賀慶志不僅自己非法持有毒品,且幫助劉勝毀滅毒品物證的事實,認定其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案例二、程廣洋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廣洋在沈陽市大東區長安路10號黎明國際酒店大廳內,與蔣金龍商定以每板75元的價格賣給蔣金龍50板(每板10片)國家管控的精神藥品泰勒寧片劑,程廣洋和蔣金龍去程廣洋駕駛的車輛內取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被告人程廣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販賣先前為普通處方藥、2019年新納入第二類精神藥品泰勒寧的典型案例。泰勒寧是臨床上常見的鎮痛藥品之一,常用于中度乃至重度鎮痛,使用不當可以成癮,有人稱之為“鴉片類藥物”。2019年8月6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公告,將含羥考酮復方制劑等品種列入精神藥品管理,而泰勒寧即主要含有上述成分,成為第二類精神藥品。本案被告人不具備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販賣泰勒寧的行為則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三、孫正偉等人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正偉于2016年11月24日、27日,先后兩次通過物流寄遞的方式將甲基苯丙胺(冰毒)從廣東省廣州市發往遼寧省海城市,向被告人王曉東販賣。公安人員分別于11月29日、12月15日前往海城安華物流公司抓捕收件人,并分別查扣甲基苯丙胺6 942.73克、13 958.58克。后在廣州市抓獲孫正偉,當場繳獲仿“六四”手槍1支、子彈5發。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被告人孫正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正偉等人上訴后,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孫正偉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后已予核準。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典型案例。遼寧法院始終對毒品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予以判處,以有效震懾毒品犯罪。本案中,孫正偉兩次跨省販賣、運輸冰毒,致使毒品從廣東省流入我省,涉案冰毒近21公斤,數量特別巨大,且其非法持有槍支,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均極大,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案例四、張君旭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張君旭、馬玉卓駕駛租車前往廣東省揭陽市,由馬玉卓出資,張君旭找到被告人蔡慶偉并給其好處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2017年11月26日,張君旭、馬玉卓等人駕車再次前往廣東省揭陽市,由張君旭、馬玉卓出資,張君旭找到蔡慶偉并給其好處費購買甲基苯丙胺3989.41克,毒品被當場查扣。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君旭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蔡慶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玉卓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君旭、馬玉卓販賣、運輸冰毒4989.41克,涉案毒品數量大。張君旭、馬玉卓共同出資購買、運輸毒品,系共同犯罪,張君旭主動求購,籌集部分毒資,購得毒品后向他人販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作用,量刑原本應重于其他二被告人。但張君旭到案后除如實供述罪行外,對公安機關抓捕他人起到一定作用,雖不構成立功,但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做到區別對待,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
案例五、馬德來、張華販賣毒品、劉興政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6日間,被告人馬德來在其家中,將自稱從他人處獲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人民幣290元的價格,6次向被告人張華販賣,共計885.69克,用于抵頂其對張華的欠款。2019年1月16日,馬德來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扣甲基苯丙胺132.42克。
(二)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6日間,馬德來以每次500元的價格雇傭被告人劉興政,將其獲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由丹東市振興區運至其位于元寶區的家中,劉興政在運輸期間三次盜竊毒品并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1月17日,劉興政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查扣甲基苯丙胺126.96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被告人馬德來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毒品抵頂欠款、被雇傭者在運輸過程中盜竊毒品應如何處理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馬德來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以毒品抵頂欠款,屬販賣毒品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其家中查獲的毒品,一并計入販賣數量。被告人劉興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秘密竊取,而后持有該部分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分別符合盜竊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因盜竊行為與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屬于手段與結果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故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其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