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進一步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近日,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出臺了執行人員參與訴前、訴中調解工作的暫行規定。
該規定的特點在于:由執行人員參與調解工作,該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無需另外申請強制執行而徑行轉為執行案件,在自動履行期限內或當事人同意延長的履行期限內(延長期間不得超過30日),被告自動履行義務的,免收案件執行費用;如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調解過程中,執行人員將向被告方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近日,某物業公司到該院起訴業主張某要求其繳納物業費,張某與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后,很快繳納了2013年至2017年的物業費8000余元……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已有多起案件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告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迅速、快捷地履行完畢,節省和減輕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精力,實施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