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省公安廳發出通告,明確指出在丹東邊境地區水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等活動的各類船舶(我國軍用船舶、公務執法船舶及國有航運企業船舶、外國籍船舶等國家另有規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實際經營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隨船的船員、漁(船)民等應當向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和進出港信息。其中,涉船企業,船主、漁(船)民應于9月30日前完成船舶、人員基本信息首次報告。對于未進行首次報告基本信息的船舶和人員,將不予進行進出港信息報告。
通告指出,邊境派出所對在本轄區水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等活動的船舶實行進出港即時報告制度,報告的時間分別為船舶出港離岸前和入港靠岸前。對營運時間固定的旅游、客運等運輸船舶,結合管控實際,實行周、月報告制度,報告的起始時間、工作周期視具體營運情況而定。
通告要求,由船主或船長持船舶證件、人員身份證件到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信息。為全面簡化報備程序,進一步優化便民服務舉措,提升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信息采集報告率,船主或船長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微信等方式聯系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信息。
此外,船舶和人員需要在丹東邊境地區水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等活動的(卸貨、轉港、補給、捕撈作業、塢修、旅游觀光、運輸、養殖、工程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后,向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并接受查驗。船舶、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后7日內報告變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