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8月17日,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治安大隊向轄區居民區發布文明養犬通告,就犬證辦理、遛犬時限、禁遛場所以及相關處罰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按照規定,市區內居民遛犬時間為晚6點至次日早8點,其他時間不得遛犬。遛犬時必須掛犬牌、束犬鏈,并攜帶養犬登記證。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包括辦公場所、兒童活動場所、風景區、市區公園、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公眾文化娛樂場所、集會場所及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及遛犬。
通告中還公布了相關處理規定。在城市市區的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違反規定飼養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的,處2000元罰款;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