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被告人劉某是一名80后,研究生學歷,過往的成長歲月可謂順風順水、無波無瀾,除了物質生活稱不上富有,沒有其他事可以憂心。時間進入2019年,劉某進入了一個新的“領域”,他將印有自己微信號的傳單雇人分發,稱可以幫助考研的學子們傳遞答案,順利通過研究生考試,一科要價1萬元。
經查,2020年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被告人劉某預謀組織作弊進行牟利,在網上購買考試答案以及考試作弊設備,并通過傳單、網絡宣傳等手段聯絡到四名作弊考生。2019年12月21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過程中,通過無線電、藍牙耳機等作弊設備向參加考試的多名考生傳遞考試答案。被告人劉某從中獲利人民幣13500元。
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屬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刑事責任,已依法對其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