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時,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耐心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辛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辦案人:金長龍
職務: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
2024年12月7日16時許,家住一樓的犯罪嫌疑人辛某在家中廚房刷碗時,不小心把碗打碎,隨后為了圖方便將碎碗片向窗戶外面扔去,砸到呂某停在樓下的白色轎車上,造成車前風擋玻璃以及車身十余處損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案發后,車主報警,警方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辛某。
辛某到案后,對其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供認不諱。經鑒定,車輛維修費用達6534元。
我們經審查認為,辛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為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我們多次走訪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說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針對被害人呂某對賠償數額的疑慮,我們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幫助其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對于犯罪嫌疑人辛某,我們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督促其真誠悔過、積極賠償。經過不懈努力,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辛某賠償被害人呂某各項損失6500元,呂某對辛某表示諒解。
在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情節及和解情況之后,我院依法對辛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同時,我們對辛某進行訓誡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使其認識到將碎碗片扔出窗外是極其危險的行為,切勿因圖一時方便而觸犯法律。
我們在此呼吁:每個陽臺都是文明窗口,每扇窗戶都連著千家萬戶。廣大市民要引以為戒,故意毀壞財物、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為,也是違法行為,即使住在一樓,也不能隨意向窗外扔東西。我們要通過辦理一案警示一片,讓拒絕窗外拋物成為文明城市新常態。
該案的辦理是我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既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有機統一。
同時也體現了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智慧與擔當,既有力震懾了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行為,又給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懲治犯罪與教育挽救的高效結合,彰顯了司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