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鄰里糾紛雖小,卻關乎社會和諧與民生福祉。現代社會中,人們的生活空間越來越緊密,鄰里之間的相互影響也日益增多,在面對相鄰關系糾紛時,居民不能盲目地將責任推給他人,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辦案人:欒蘭
職務: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
近日,居住在某居民樓3樓的張女士遇到一件煩心事。其家中衛生間公共下水管道突發倒灌,導致糞水倒流至衛生間、客廳及部分臥室區域。專業人員在疏通作業中發現,堵塞物為大量無法降解的洗臉巾,并且確認堵塞點位于該單元3樓下方公共管道處。由于該段管道為3至11層住戶共同使用,無法追溯具體責任人,張女士無奈之下將樓上4至11層的住戶全部訴訟到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責任。
本案中,張女士與樓上4至11層的住戶之間存在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各方都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公共下水管線是3至11樓用戶共同使用的設施,屬于共有部分,每個住戶都有義務合理使用并維護公共設施,避免因自己的不當行為導致公共設施損壞或他人受損。
當公共下水管線因不能降解的洗臉巾堵塞時,雖然無法確定具體是哪一層的住戶扔的洗臉巾,但可以推定4至11層的住戶都有可能實施了這一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應當由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住戶共同承擔責任。
該案例為居民提供了維權參考,即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應當由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同時,這起樓上樓下漏水糾紛案件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法治意識和公共意識,共同營造和諧美好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