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張美晨
職務: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
核心提示
近日,在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積極推動下,一起因行政區劃變更導致的跨區房產社區矯正難題得到妥善解決,有力維護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前,我院依法履行刑事執行檢察監督職能,于2024年8月20日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與沈河區司法局建立起社區矯正信息聯動共享機制。借助這一機制,沈河區司法局實時向我院共享本區社區矯正對象信息,為我們檢察機關動態監督矯正對象脫管漏管情況提供了數據支撐。
在信息共享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名前來本區報到的社區矯正對象徐某存在特殊情況。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4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25年1月7日該刑事判決生效后,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制發執行通知書及緩刑案犯執行告知書,告知徐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到居住地司法局報到,并依據徐某提供的房產證信息,將徐某判到了大東區進行社區矯正。但因行政區劃重新劃分,徐某居住的房產實際已經位于沈河區范圍內。
跨區的房產引出了社區矯正難題,因徐某居住的房產已實際位于沈河區,大東區司法局無法監管徐某;但是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進行書及緩刑案犯告知書明確徐某應在大東區社區矯正,沈河區司法局無明確法律文書也無法接收徐某對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發現問題后,我院刑事執行部門檢察官立即與徐某談話,核實并詳細了解社區矯正相關信息,安撫徐某情緒,動員其以穩定的思想狀態等待問題解決。與徐某談話后,檢察官沒有絲毫懈怠。一方面,迅速與沈河區司法局溝通協調,決定共同對該人員進行監管,確保在問題解決前該社區矯正對象不脫管、不漏管;另一方面,協調沈河區司法局積極與作出判決的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取得聯系,詳細說明行政區劃變更情況以及當前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困境,爭取法院支持。
經過多番溝通與協調,法院最終重新下達執行決定,該社區矯正對象正式到沈河區接受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