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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此案中,勞動者遭遇混同用工,被辭退后,提起仲裁被駁回,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兩家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8萬余元。
辦案人:張劍鳴
職務:遼河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2015年11月,吳某入職甲公司,從事物業維修工作。2021年4月,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到期后又兩次續簽。吳某后來發現,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為乙公司。實際上,自2015年11月以來,吳某一直以甲公司職工的身份在物業維修崗位工作,甲公司也對吳某進行管理、使用,并曾對外為吳某出具過工作證明。直到2024年4月,簽訂的第三份勞動合同到期,甲公司周經理找到吳某并轉達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合同。勤勤懇懇工作近十年的吳某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他向公司討要說法,卻被一句“公司決定的”所敷衍。
無奈之下,吳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兩家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及加班費、未休假工資、年終獎等。
盤錦市興隆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吳某未能舉證證明兩家公司將其辭退等事實,裁決駁回吳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吳某將該案訴至本院,本院重新審查了各方的證據,還原了案件事實,并作出如下認定:乙公司連續三次與吳某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吳某要求續簽勞動合同,雙方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乙公司雖提出公司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及與吳某協商一致、吳某自愿離職等抗辯,但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乙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吳某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應自吳某入職甲公司之日起合并計算。乙公司還應支付安排吳某于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加班的加班費以及2024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另外,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吳某在兩公司就職期間,其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均未發生變化,兩家公司屬于混同用工。甲公司惡意規避用工主體責任,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大了勞動者維權難度,應當同乙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法院作出判決,由兩家公司共同支付8萬余元。后兩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遼河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混同用工,是多家企業同時使用同一勞動者,同時對該勞動者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方式。混同用工情形下,難以分辨勞動者和哪家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主體不明確,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維權難度很大。實踐中存在一些用人單位故意成立關聯公司,以關聯經營及交叉、輪換、交替使用勞動者等混同用工行為惡意規避、相互推諉勞動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責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本案認定兩家關聯公司構成混同用工,并判令兩家公司對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的賠償金以及其他勞動報酬共同承擔責任,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用工規范,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