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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年前的一個晚上,僅僅因為一角錢,被告人于某某殺人潛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三十六年后,他還是沒能逃脫法律的懲罰。那么,于某某行為究竟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罪,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抽絲剝繭,吹沙見金。
辦案人:金航宇
職務: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1989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奔波一天的于某某想要喝幾口小酒,于是打發他9歲的女兒小花(化名)到村里小賣店買酒。小花拿著爸爸給的一元四角錢到同村周某甲開的小賣店去買酒,回來后于某某發現女兒沒有找錢回來,就懷疑小賣店老板少找了一角錢,他一氣之下就想去小賣店找周某甲理論,但是被她妻子攔住了。
晚飯時,于某某越想越生氣,酒勁兒上來后怒氣沖沖地去周某甲家理論,但周某甲堅持稱小花就帶了一元三角錢。因為這一角,二人你一言我一語激烈爭吵。周某甲的弟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周某某也聞聲來到現場,得知爭吵原因后,周某某開始勸解二人,但是勸解沒有奏效,雙方的怒火由言語爭執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
在此過程中,于某某拿著他隨身攜帶的刀具扎在了周某某的左胸部,最終導致周某某死亡。案發之后,于某某就逃離了現場,這一逃就是三十六年。近期,在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下,于某某終于被抓獲歸案。
經過調查,這起案件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周某某事前并無矛盾,案件系因偶發矛盾引發;于某某雖持刀具將被害人殺害,但在案證據顯示該刀具不是為犯罪事先準備。那么于某某的行為究竟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罪,就成為本案的關鍵。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證據審查標準,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通過審閱案件材料、訊問被告人以及調取相關物證、書證,我們發現案件事實與偵查機關最初認定的“故意殺人罪”存在一定出入,被告人雖實施了暴力,但其主觀并無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是出于傷害的故意,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案件定性變更后,我們高度重視被害人家屬的情緒和訴求,主動與被害人家屬進行溝通,耐心釋法說理。我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多個角度,詳細解釋了為何將案件定性由“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并說明了兩種罪名在法律后果上的區別。我認真傾聽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對其提出的疑問一一解答,也向其釋明變更罪名并不意味著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寬容,而是基于事實和法律的嚴謹判斷。
通過此案的辦理,我深刻體會到,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嚴格依法辦案,還要注重化解社會矛盾,努力實現辦案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