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絕法院調取亡者生前通訊記錄的要求,日前,湖北利川移動公司被利川市人民法院罰款50萬元。
有評論認為利川法院此舉“用權有點任性”,但筆者卻覺得,這張罰單不僅不任性,還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盡管《電信條例》中規定“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但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被調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從效力等級來說,民訴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居于基本法的地位;《電信條例》則是由國務院制定,屬行政法規,不得與基本法律相抵觸,與法律相抵觸者以法律為準。
另外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規定,因此移動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但筆者認為,以保護公民通信秘密的憲法規定抵制法院取證是不可取的。
法院因辦案調取通訊記錄,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實現司法權力的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下,國家公共權力可以優先于公民權利。更何況,任何的權利都是有限制和邊界的。是以,利川法院的這張罰單開得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