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與案例庫案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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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河人民法院首次在判決書中引用案例庫案例并作出裁判說理,判決送達后,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官進行溝通協商,達成和解且已經履行完畢,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獲得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辦案人:余曉婷
職務:遼河人民法院審管辦主任
“看到判決書中寫了‘人民法院案例庫檢索的封某某、胡某某訴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糾紛案(案例庫編號2023-16-2-119-001),該案例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裁判要旨等均與本案基本一致,所以,可以作為類案的參考案例’,加上法官釋法說理充分透徹,引用案例典型權威,再有判決后法官聯系原告進行和解工作,我雖敗訴卻服氣,而且非常感謝法官的認真負責?!碑斒氯送跄硜矸ㄔ褐鲃永U納敗訴方應負擔訴訟費時說道。
這是一起委托合同糾紛,2009年1月,董某通過王某委托李某為女兒辦工作,王某收取19.5萬元交給李某,李某交給蒲某16.5萬元,蒲某將該款交給崔某,崔某又將該款匯給王某某委托其辦理。后沒辦成,王某、李某于2012年11月退還董某3萬元,其余款項未退,與此同時,王某為董某出具收據一張,作出辦不成全款退回的承諾。2015年8月,王某某詐騙一案經盤錦市某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為委托辦工作的案件,這類案件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再加上本案最終涉及詐騙的人員已經被判刑,導致雙方對于退還錢款一事爭議較大。
在該案審理初期,我認為該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行為已經被法院認定為刑事犯罪且作出處理,受害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是否能夠得到支持?懷有這樣的疑問并本著對案件負責的態度,我通過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查找到一起案例即封某某、胡某某訴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糾紛案(案例庫編號2023-16-2-119-001),該案件案情與本案案情高度相似。這一案例的入庫為本案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和指引,所以,我在判決書中運用該案例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并參照入庫案例的裁判規則作出判決,判令王某向董某返還10萬元。
判決作出后,我趁熱打鐵,結合判決和案例向王某釋法答疑,之后王某想讓我幫忙聯系董某進行和解,在與董某代理人溝通后,雙方最終和解且履行完畢,王某又主動聯系我繳納了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遼河人民法院現已有一起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使用典型案事例(第一批)》,今后仍將繼續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庫資源,持續發掘好的案件撰寫優秀案例,并且在審判工作中推進案例庫檢索和適用工作,把推廣人民法院案例庫作為提升審判質效的重要抓手,以更高辦案效率、更優辦案質量、更好辦案效果回應群眾需求,切實提升群眾司法獲得感。
多虧師傅,連人帶錢都拉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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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一名女子受騙子誘騙,將8萬元現金裝進紙盒,用膠帶封裹,乘坐出租車去往騙子指定的地點送錢。興城市公安局反詐中心接到線索后,立即大范圍發動群眾尋人尋車。女子所乘出租車司機獲消息后,積極與警方聯系,并按照民警要求將女子拉回到興城市,阻止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成功攔截被騙現金8萬元。
辦案人:鄭新
職務:興城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副主任
事發當天14時45分,葫蘆島市公安局反詐中心截獲一條詐騙信息,發現興城一名群眾遭受了電信網絡詐騙,要將8萬元現金通過出租車運送交給詐騙分子。葫蘆島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將此線索下發至我局反詐中心。我們接到線索后,立即啟動緊急資金攔截機制,通過警銀協作群查找被害人。同時,通過微信朋友圈、駐村輔警工作群等方式,大范圍發動群眾轉發該條訊息。
18時29分,我們接到一名出租車司機電話,稱此時他車上搭載的女乘客與該情況相符,我們立即聯系與其會合。據出租車司機殷師傅介紹,當天15時30分,他在興城市搭載一名手拿黑色塑料袋的女乘客,要前往建昌縣新開嶺鄉見客戶。在行駛過程中,女乘客一直低頭擺弄手機,手指一直在屏幕上點,神色特別緊張。到達新開嶺鄉后,女乘客也不說去哪里,只要求司機在路邊停車等候。等了一段時間后,女乘客又讓司機開往河北省青龍縣,到達目的地附近的一個偏僻地點后,女乘客下車將手中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了路邊,并用手機進行拍照。
聯想到此前在朋友圈看到的信息,殷師傅意識到女乘客可能就是我們正在尋找的被害人,便立即將車開到女乘客附近讓其上車,又勸她將放在路邊的黑色塑料袋拿上車,隨后開車駛離并撥打了我們中心的電話,按照我們的要求,他將女子再拉回興城市。
在返回途中,我們一直與女乘客電話溝通。在與其見面后,我們發現她所攜帶的黑色塑料袋里有一個紙盒,里面裝了許多現金。此時女子仍堅信將錢交給對方后會收到返現,并出示手機上其他人發的所謂“獲利”截圖。
經我們核實,這是典型的“刷單返利”騙局,騙子偽造截圖,謊稱自己刷單獲利。隨后,我們拿出“刷單返利”詐騙的相關案例資料,并向女子講解新型“線上誘騙、線下取現”的詐騙手法。通過一個多小時的耐心勸阻,被害人終于幡然醒悟,成功挽回8萬元損失。
在為女子挽回巨額損失的同時,我們也為的哥殷師傅點贊,他在關鍵時刻保持冷靜,及時協助公安機關攔截詐騙交易,避免乘客遭受財產損失,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出了積極貢獻。
貓狗大戰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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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葛某將一只黃貍貓寄養在朋友趙某家,趙某將黃貍貓養在入戶門外。原告奚某在用牽引繩牽著其飼養的柯基犬下樓遛彎時,在樓道內遇到被告葛某散養在外的黃貍貓,貓狗廝打在一起,柯基犬鼻子、嘴巴等部位被黃貍貓抓傷。糾紛發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貓傷狗”導致“人告人”,責任如何劃分?
辦案人:朱麗嬌
職務: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被告葛某飼養成年黃貍貓一只,將此黃貍貓及其生育的一窩貓崽寄養在朋友趙某家,平時黃貍貓和貓崽被放置在趙某家入戶門外。
原告奚某在用牽引繩牽著其飼養的柯基犬下樓遛彎時,在樓道內遇到被告葛某散養在外的黃貍貓,貓狗廝打在一起,柯基犬鼻子、嘴巴等部位被黃貍貓抓傷,原告奚某向后拖拽柯基犬的過程中左小腿亦被該黃貍貓抓傷。糾紛發生后,被告葛某認為由于柯基犬路過黃貍貓時犬吠一聲,導致貓受到驚嚇才傷犬傷人,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奚某將葛某訴至凌河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葛某作為案涉黃貍貓的飼主,將該黃貍貓寄養在其朋友家中,卻并未妥善安置,而是僅僅放置在朋友家入戶門外的樓道內,屬于公共區域,事發時更是未將該黃貍貓鎖在貓籠內,由此導致該黃貍貓抓傷原告奚某本人及其飼養的柯基犬,被告理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主張原告的柯基犬在見到其飼養的黃貍貓后叫了一聲,導致黃貍貓應激反應才與柯基犬撕咬在一起一節,審理認為,將黃貍貓散養在入戶門外的公共區域即已為來往人群創設了可能被抓傷的潛在風險;其次,被告亦認可原告在下樓時為其柯基犬牽著牽引繩,原告已盡到文明養犬的基本義務;最后,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柯基犬在事發時吠叫一聲引發黃貍貓應激反應,且綜合前面論述,即便柯基犬確實曾吠叫一聲,亦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足以減輕被告將黃貍貓散養在公共區域的過錯。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葛某賠償原告奚某經濟損失914元。寵物主人應當增強風險意識,承擔好管理、看護責任,避免其飼養的動物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一名合法合格的飼養者,平時要切記規范佩戴牽引繩,注意避讓行人,及時制止寵物吠叫和攻擊行為,有效防止寵物互傷乃至傷人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