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5月12日—18日是第四個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為進一步加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關注和重視,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5件家庭教育指導典型案例。近年來,沈陽法院為全面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在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注重強化家庭教育指導責任,創新工作機制,將家庭教育指導融入涉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全過程,督促父母做好孩子教育的“第一責任人”。2023年5月,沈陽中院成立全市法院首個家庭教育指導中心,目前已有5家基層法院設立了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2023年以來,沈陽兩級法院共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276份,開展家庭教育指導486人次,舉辦家長課堂26場,覆蓋家長及未成年人2萬余人次。
案例一
依法重塑家庭教育助力迷途少年重返正途
——林小某聚眾斗毆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小某案發時未滿16周歲,在商場內與劉某、鄭某發生碰撞并產生口角,林小某持械并糾集多人在商場外與劉某、鄭某發生群毆。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對林小某判處相應刑罰。
指導方式
法院在對林小某的庭前社會調查中發現,林小某父母離婚后又各自組建家庭,林小某隨父親新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但林父脾氣暴躁,經常對林小某采用打罵的管教方式,使正處于叛逆期的林小某用情緒化的方式處理問題。針對林父在家庭教育方式上存在的問題,法院主動對接婦聯,與婦聯選派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在庭審后共同開展了一場特殊的“家長會”,現場對林小某及其父親進行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指導,及時糾正了林父不當的教育行為,告知其要用恰當合理的方式教育和陪伴林小某,加深林父對家庭教育的認識,為林小某構筑溫馨和睦的家庭環境。
典型意義
管教未成年子女,家長不能“一打了之”。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規范和助力未成年人家庭保護,通過庭審現場教育指導會,提供家庭矛盾分析、科學育兒、親子溝通等方面專業指導,消除監護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抵觸情緒和對立關系,從而修復家庭關系并優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長環境。
案例二
孩子在校打鬧傷人 家長被責令“補課”
——寧小某與尹小某健康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寧小某與尹小某均系小學生,在學校午休結束后由操場返回教室途中,尹小某故意碰觸寧小某,隨后寧小某追趕尹小某未果。雙方進入教室后,矛盾加劇,在打鬧過程中,尹小某將寧小某右眼打傷。隨后,雙方家長帶寧小某到醫院接受治療。后寧小某因治療費用的承擔問題起訴至法院。
指導方式
本案系因小學生在校期間打鬧引發的侵權案件,在本案審理期間,法院發現,尹小某自幼父母離異,父母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平時尹小某多由爺爺撫養,尹小某的父母對于尹小某的家庭教育存在忽視和不當的情況,導致尹小某在校期間經常采用暴力的方式去處理與同學之間的矛盾。法院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父母認真履行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同時,聘請家庭教育指導師,聯合學校共同對尹小某父母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結合尹小某家庭實際情況為其制定“三個一”家校法聯動方案:每天一次親子對話、每周一次家校溝通、每月一次法院回訪,引導尹小某父母關注孩子身心健康,加強親情關愛,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法院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融入未成年人侵權案件的審理程序,通過聯合學校依法對失職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加強《家庭教育指導令》的跟蹤回訪,敦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監護職責和家庭教育責任,加強親子陪伴和教育引導。
案例三
實施科學評估 紓解監護沖突
——姜某與謝某監護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謝某與姜某的姐姐系夫妻,但分居多年,雙方共育一子謝小某。在雙方分居期間,謝小某一直隨母親和姜某共同生活。謝小某的母親因病去世后,謝某與姜某就謝小某的監護問題協商不成。謝某在此期間曾到學校門口強行接走謝小某未果,導致謝小某因恐懼不愿到校接受義務教育,輟學在家10個月。因對謝小某的直接撫養問題產生爭議,謝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監護權并請求判令謝小某由其直接撫養。
指導方式
本案中,法院向謝某、姜某分別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并在進行家庭教育指導之前,單獨約見了謝小某,家庭教育指導專家采用心理測試的方式,初步判斷謝小某與姜某的感情更深,謝小某也表示愿意跟隨小姨姜某共同生活。因同學們圍觀了其父謝某在校門口欲將其帶走的行為,導致謝小某感受到同伴壓力,害怕到校上學。后法院要求雙方到家庭教育指導中心接受指導,并向雙方分別出示、解讀了謝小某的測試結果及數據,向謝某明確指出其強行接離的行為導致孩子產生了社交恐懼和信任危機,并建議其通過漸進式接觸的方式重建信任。經過指導,謝某當場表示不會再強行接孩子,改為提前與姜某協商探望時間。姜某也表示,通過測試結果認識到阻斷父子接觸會加劇孩子的心理負擔,愿意協助配合謝某開展漸進式探望。雙方均同意謝小某繼續隨姜某共同生活,本案當場調解結案。后謝小某順利復學。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運用可視化的家庭教育指導方式讓雙方當事人跳出自身立場,更直觀地認識到自身行為對孩子的影響,有別于傳統的說教型指導模式,為化解監護權糾紛提供了科學依據。
案例四
“司法+心理”雙介入 化解撫養糾紛
——黎某與劉某撫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黎某與劉某生育兩女,后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兩個女兒均由黎某撫養。劉某在探望兩個女兒時將女兒們領走后藏匿,并拒絕讓黎某繼續撫養。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劉某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由其撫養兩個女兒。
指導方式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為保障庭審順利進行,法官聯合具備心理學專業資質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分別對雙方進行心理輔導。經專業評估,家庭教育指導師發現劉某存在嚴重的心理問題。經多次耐心疏導,劉某最終同意調解,將兩名女兒的撫養權歸還黎某。同時,家庭教育指導師通過沙盤繪畫分析技術,發現孩子存在自我封閉、習慣性說謊等心理問題。據此,法官引導劉某正確行使探望權,避免將父母矛盾轉嫁給孩子,更不能把孩子當作博弈工具,并在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調解結案后保持跟蹤回訪,開展長期心理干預與家庭教育指導,雙方最終就兩個女兒的直接撫養權等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結案后,當事人向法院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本案突破傳統審判模式,將心理評估和疏導機制引入涉未成年人的家事糾紛全過程,通過持續性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心理疏導,不僅妥善化解撫養糾紛,更通過“司法+心理”雙介入模式,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修復親子關系,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體現了法院在家事審判中的人文關懷與社會責任擔當。
案例五
家庭教育賦能 化解探望困局
——邱某與宋某探望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邱某與宋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婚生女邱小某歸宋某撫養,邱某每周可探望女兒一天。離婚后,邱某與宋某多次因探望女兒問題發生糾紛,甚至當著邱小某的面激烈爭吵,導致原本親密的父女關系產生了隔閡。宋某單方面設置“探望許可條件”,要求邱某探望前需經其審核活動內容。邱某認為宋某所提出的探望條件限制了其探望的權利,多次溝通無果后,將宋某訴至法院。
指導方式
針對邱某與宋某家庭教育不當等問題,法院依法向雙方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法官與專家從法律規定和情感需求出發,明確指出他們在處理家庭問題時的沖動做法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創傷及成長隱患,引導雙方站在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反思自身行為。經過指導,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新的探望協議,本案調解結案。后續回訪發現,父女之間的相處狀況已得到明顯改善,探望事宜均能依約履行。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家庭教育指導讓父母雙方發現家庭成員之間的隱性傷害。借助專業力量修復親子關系,不僅有效解決了當事人的探望權糾紛,更從根源上糾正了離異夫妻對子女不當的教育方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