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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專人看守的報廢汽車零部件為何會不翼而飛?徐某明原系某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員工,曾管理公司電瓶倉庫,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走車間電瓶,離職后又伙同其外甥張某宇將該公司回收的大量廢舊輪轂、電瓶等盜走并變賣,檢察官帶您看清真相,守護財產安全。
辦案人:李朝陽
職務: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一級檢察官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徐某明先是利用管理公司電瓶倉庫之便,將車間電瓶盜走,離職后又伙同其外甥張某宇深夜跳墻進入該公司,使用小推車將該公司回收的大量廢舊輪轂、電瓶、三元催化器盜走并變賣,公安機關經偵查認定涉案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
我院受理案件后,對被盜竊財物數量、價格認定進行了嚴格審查,發現其價格認定的總價值與二人銷贓價值之間存在疑點。同時,在聽取被害人意見階段,發現受害企業對被盜財物的型號、數量、價值均提出異議。在主管檢察長的帶領下,我們到受害企業、交易市場實地走訪調查,當面聽取受害企業意見,調取受害企業監控視頻、被盜物品銷售合同及發票等證據材料,詢問受害企業庫管人員、廢品收購站經營者,逐一查看監控視頻,確定了盜竊財物型號及數量。
固定相關證據后,要求公安機關根據本院自行補充偵查調取的證據材料委托價格認定機構重新進行價格認定,后經認定,被盜物品總價值為人民幣25萬余元。該案經本院依法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犯罪數額及量刑建議全部予以采納,判處徐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判處張某宇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本案中,徐某明之所以屢屢作案得手,一方面是由于徐某明曾經在受害企業工作,對受害企業被盜財物存放地點、保安巡查時間較為熟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受害企業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如物品未能及時入庫、倉庫未能及時上鎖、財物未能及時清點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本案,深入受害企業,幫助企業排查風險點,堵塞管理漏洞,在企業員工中開展法律宣講,助力企業推進完善內部治理。
在本案中,徐某明將盜竊的物品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回收站多次收購大量來歷不明的輪轂、電瓶、三元催化器,且收購時未詢問來源、未做好登記、監控分布不全、未登記回收廢品銷往地點,導致被盜財物難以追回。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經營,阻斷犯罪分子銷贓渠道,我院與相關部門共同探究,加強回收行業經營行為合法合規管理,杜絕非法收購、銷贓等違法行為,為規范經營秩序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貢獻檢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