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辦理一起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時,檢察官發現該案件有可疑之處,岳某與犯罪嫌疑人劉某兩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檢察官抽絲剝繭,發現原來是劉某為逃避強制隔離戒毒,指使岳某作偽證,虛構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查明真相后以劉某、岳某涉嫌妨害作證罪提起公訴。
辦案人:周會生
職務: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24年4月17日,“舉報人”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劉某販賣毒品。公安機關經偵查,以劉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我院提請批準逮捕。審查逮捕階段,有兩處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劉某在訊問過程中供述自己為岳某代買毒品冰毒,從中截留200元,岳某對此并不知情。但是在刑事偵查卷宗的岳某證言中,岳某明確陳述劉某從中截留200元用于加油,二人的敘述存在矛盾。二是劉某否認二人共同出資購買毒品。但岳某陳述劉某出資500元、自己出資200元,關于購買毒品資金組成兩者供述又不一致。
為查清案件事實,我與辦案組的同事再次對岳某進行了詢問。買毒品的錢是誰出的?毒品是怎么買來的?劉某是否從中獲利200元?岳某面對一連串的追問明顯心虛。我趁勢向他告知其證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講明利害關系。經釋法說理后,岳某如實供述其虛假的報案事實。
為進一步印證岳某陳述的客觀性,我又調取卷宗,查閱岳某在拘留所的會見登記,梳理微信聊天記錄、網絡交易記錄,進一步核實固定證據。案件事實逐漸浮出水面。原來,劉某曾因吸毒被社區強制戒毒2年,后劉某與岳某因共同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劉某因此應被強制隔離戒毒2年。他認為強制隔離戒毒的日子不好過,就想通過交代輕微刑事犯罪判刑,服刑結束后就可以不用去戒毒所。因此,當劉某與岳某同時被行政拘留時,在拘留所“放風”期間,劉某就讓岳某舉報自己。這樣就有了“舉報人”岳某從拘留所出來后就到公安機關舉報劉某的行為,為了讓“事實”更加真實準確,岳某又利用會見時間,告訴劉某自己舉報販毒的內容、經過、錢數,因此便有了這起案件。
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劉某并未實施代買毒品并從中牟利的行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我院依法對劉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撤回這起涉嫌販賣毒品案件。針對劉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岳某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涉嫌妨害作證罪,我院向公安機關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兩人立案偵查,隨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經我院提起公訴并經人民法院審理,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公安機關為進一步加強強制戒毒決定的執行工作,向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移送線索開展跟進監督,劉某服刑結束后繼續執行強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