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辦案、辦好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每位檢察官的基本職責。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就發生在群眾身邊,每一個案件都承載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小的案件也關系民生、民心。因此,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保證案件質效的根基在基層,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
2024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偶發矛盾與被害人劉某某發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沖突。程某某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將被害人劉某某膝蓋、腳踝、鼻子、眼眶部位打傷。經鑒定,劉某某右膝、右踝、鼻部損傷程度為輕傷,左眼眶內壁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堅決秉持檢察為民的理念,要求辦案人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在堅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化解矛盾,注重辦案的“三個效果”,切實展現檢察辦案的“法、理、情”。
法:釋法說理,引導認罪。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案發后否認被害人的部分傷害結果系自己的傷害行為導致。本案承辦檢察官經全面審查證據,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承辦人在訊問過程中對程某某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和法治教育,耐心引導其認罪認罰。程某某最終認識到自身錯誤,承認自己實施的全部傷害行為,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理:促成和解,化解矛盾。 本案承辦檢察官聯系雙方當事人及家屬到檢察機關進行現場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人與雙方充分溝通,分析案件的前因后果,設身處地疏導情緒。經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犯罪嫌疑人給予賠償,被害人表示諒解,矛盾最終被有效化解。
情:督促賠償,案結事了。在檢察機關的督促和監督之下,犯罪嫌疑人依法向被害人賠償到位,檢察機關以認罪認罰程序對該案提起公訴,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了此案,使案件雙方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
辦好群眾身邊的“小案”,情系百姓大民生。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重在“高質效”、關鍵在“辦好”、難在“每一個”。明山區檢察院在依法履職的同時,積極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極大地提升了司法質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社會綜合治理貢獻出檢察力量。
編輯:周明瑞
校對:劉清
責編:梁健
審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