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房屋返水事故引發了鄰里糾紛,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并不困難,但是,在判決背后卻存在“三方困局”。通過專業咨詢、現場勘驗、釋法說理,法官破解“困局”,好鄰居握手言和。
辦案人:張旭芳
職務: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
“下水管道返的都是污水,我家的墻體、地面還有屋內物品都不同程度受損,這是新房子啊,可讓我咋住?”家住錦州市凌河區某小區的小王忿忿不平。
2024年7月,小王家里的衛生間突然發生了返水情況。發現該情況后,小王雖及時聯系了樓下鄰居小郭,并由小郭聯系了管道維修人員進行處理,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產生。
看著剛裝修不久的新家被污水浸泡,小王又是心酸,又是憤怒,對小郭提出索賠要求后,堅持讓其將裝修時私改的下水管路及煙道予以復原。小郭雖自覺理虧,但聽到小王的要求后,亦覺得有些過分,于是,兩人不歡而散,小王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小郭訴至了法院。
本案看似事實清晰,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也并不困難,但是,在判決背后卻存在著一個“三方困局”。從小郭的方面來看,其私改管路行為本身存在一定過錯,該行為也與小王家的返水事故存在關聯,故此,依法應判令其恢復管路原狀確也有法可依,但管路是隱蔽工程,對其進行更改復原必然會對小郭房屋現裝修造成較大的破壞與損失,這是其一。從小王的方面來看,要求樓下恢復管路原狀雖是合理訴請,但小王需對小郭私改下水管路的行為與返水事故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舉證,需進行司法鑒定,存在較大的舉證難度,這是其二。從法院司法裁判的角度來看,若在不進行司法鑒定的前提條件下,針對小王不高的賠償訴求,法院雖具備依據現有證據依法酌定進行裁判的空間,但若判令恢復管路原狀,則可能導致較大的費用支出,對是否可主觀酌定尚存一定爭議,同時,若支持該項訴請后,在小郭不配合的情況下,該判項在后續執行過程中,亦存在一定困難,這是其三。鑒于本案存在以上三點因素,在案件審理前,我決定先嘗試調解。
秉承著既要解決糾紛,又要維持鄰里關系的原則,我開始著手開展相關工作。我咨詢相關鑒定機構,從專業化、科學化的角度,了解了本次事故成因情況。同時與社區和物業取得聯系,核實案發時涉案房屋所在的樓房下水管道附近是否存在地面沉降影響該樓下水的情況。通過背靠背的方式,我多次與原告及被告溝通,耐心傾聽他們各自的訴求與理由,向他們耐心介紹案件審判的重點與難點。在雙方情緒均出現緩和后,我適時安排現場走訪,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遠親不如近鄰的道德層面上升到相鄰關系的法律層面進行釋法說理。最終,小郭就賠償數額的問題與小王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即時給付,而小王也放棄了恢復管路原狀的訴請,并主動到法院撤回了起訴。
調解不等于“和稀泥”,我們在辦案中要在扎實的事實基礎之上,輔以相關法律規范、公序良俗、善良情懷、社會習慣等綜合因素,才能水到渠成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