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九連城人民法庭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獨特優勢,持續用行動踐行司法為民,用真情傳遞司法溫度。辦案人秉承“人文關懷”理念,把愛貫穿案件辦理始終,妥善化解了這起特殊的涉臨終關懷合同糾紛,讓生命能夠溫暖落幕。該起案件的成功化解充分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底色。
辦案人:于云峰
職務: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九連城人民法庭庭長
2022年8月,被告石某將其父母送至原告丹東市某養老院處養老。送至養老院時,石某母親因腦出血常年癱瘓在床,沒有自理能力,石某每月向養老院支付父母二人護理費用共計3000元。今年8月1日,養老院護工發現石某母親身體異樣,及時通知了正在一樓聊天的石某父親,不長時間石某母親便去世了,養老院為石某處理母親的后事提供了必要幫助。
8月4日,石某將其母親在養老院居住的房間騰空。后養老院方按照雙方當初簽訂的養老協議中約定的“甲方(養老院)若發現乙方(石某父母)有臨終跡象并通知丙方(石某)安排乙方離院,但丙方因自身原因未安排乙方離院的情況,需向養老院支付臨終關懷費用2000元”,向石某催討臨終關懷費用,但始終無果,遂于近日向振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石某支付臨終關懷費用2000元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案件受理后,我考慮到本案性質較為特殊,尤其是涉及人文關懷方面,對于案件的處理要更加謹慎,遂決定組織雙方當事人來法庭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我先是針對雙方爭議的“臨終關懷費”仔細翻閱了涉案養老協議,發現該養老協議頁數眾多,內容繁雜,其中有關“臨終關懷費”的約定條款系格式條款,在協議中的位置靠后且未采用明顯標識。經過現場詢問,石某表示當初并未留意此項條款,養老院方也承認簽訂合同時未向石某盡到提示義務。隨后,我又通過與被告石某交流了解到其由于母親的突然離世十分傷心,因此未能及時與養老院積極溝通,導致辦理后續事宜出現時間延誤的情況。
我將上述關鍵點一一梳理,一方面從“法”的角度入手,與養老院方耐心解釋格式條款的相關問題;另一方面又引導雙方將心比心,就臨終關懷事宜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耐心調和。
在我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逐漸放下成見,坦誠交流彼此的想法,互相體諒各自的不易,最終養老院方表示認識到其在簽訂合同時存在的問題,也諒解了石某因失去母親心情悲痛導致辦理不及時的情況,主動撤回了起訴。至此,這起特殊的合同糾紛得以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