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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去世后,不僅給家人帶來了悲痛,還帶來了遺產紛爭。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兒子將繼母訴至法院,法官理清亂麻,將每一筆遺產分配數額算清,保護了雙方合法權益。
辦案人:張玉萍
職務:遼河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2022年7月22日,張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遺囑,2023年3月1日,其子張某某因遺產分配問題將繼母劉某某訴至法院。
原來,被繼承人張某與被告劉某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該套房產雙方協商價值32萬元,截至2022年7月22日尚有房屋貸款110559.66元未還。被繼承人張某名下有房屋一套,該套房產雙方協商價值2萬元。被繼承人張某名下住房公積金賬戶于2022年7月26日提取了136900元至被繼承人個人賬戶,公積金賬戶余額953元。養老金賬戶個人部分170062.58元,經原、被告雙方協商認可個人部分5萬元,張某與劉某某共有部分120062.58元。被繼承人張某企業年金余額130483.83元,醫療個人賬戶余額6403.26元。另查明,被繼承人張某在生病及住院期間主要由被告劉某某照顧。
我在庭審時表示,公民死亡時留有遺產,生前又未訂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原告還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單位給付的1350元采暖費,我在庭審時表示,采暖費屬于單位給付的基本生活保障,該筆費用需要支出,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
被告在庭審時抗辯,“已經提出的136900元公積金不是遺產,已經償還債務。”據我調查得知,該筆款項系被繼承人生前提取,去世后到賬,因此認定該款項應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遺產,應予分割。且被繼承人及被告劉某某均有固定收入,被繼承人看病花費也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報銷,被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因此對被告提出該筆款項還債的意見不予支持。
綜合以上觀點,我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考慮到被繼承人張某和被告劉某某共同生活且主要由其照顧,原告張某某分得40%的遺產即159841.24元,被告劉某某分得60%的遺產即239761.86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繼承人張某的企業年金余額130483.83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953元由原告張某某繼承,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遺產分割款2840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