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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丈夫贈與婚外“第三者”錢財違背公序良俗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在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官依法依理進行庭上調解,為受損失一方討回財產,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案人:潘露
職務: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員額法官
妻子李薇(化名)偶然間發現丈夫張強(化名)與第三者艷艷(化名)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還給艷艷花費近10萬元。李薇毅然選擇離婚,并向法院起訴艷艷,要求其返還張強在與自己婚姻存續期間給艷艷花費的全部錢款。
在法庭上,原告與被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原告表示這些錢是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無權擅自處分,第三者必須全額返還。被告則聲稱,部分錢款是正常交往支出,拒絕全額返還。
面對這一復雜的局面,我發現簡單地判決可能無法真正化解矛盾,反而會帶來矛盾激化的風險。于是我從法律、道德、情感等多個層面進行分析和勸導,充分向被告釋法明理:“你們的交往發生在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的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你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權處分,不僅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利,還明顯與公序良俗不符,這贈與就是無效的,你應該還回去。”
聽了我講解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后,被告艷艷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與原告李薇達成一致協議,艷艷返還李薇4萬余元,糾紛圓滿解決。
本案中,丈夫向第三者贈與,花銷近10萬元,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系。原告夫妻二人婚內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屬個人財產的特殊情形外,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征得妻子同意的財產處置行為,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丈夫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該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