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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老楊是個體工商戶,在經營中銷售了疑似侵權的商品,但他不認為自己是侵權,更不同意賠償。面對情緒激動不接受調解也不接受判決的被告,法官應該怎么辦?
辦案人:馬劍飛
職務: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老楊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經營中銷售了疑似侵權的商品,被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我在了解此案后,憑經驗覺得這個案件可以調解,但調解時,被告情緒激動,斬釘截鐵地說:“我不接受調解!我沒賣過侵權的商品!我認為原告是欺詐,我要求原告賠償我的損失!”
在隨后的庭審上,老楊始終不認可封存商品是其銷售的,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僅如此,老楊還拿出一摞手寫單據,“法官,你看,我的商品都是從這家來的,我有他電話,不信你當庭核實!”我拿出了手機打了過去,結果對方一口否認,老楊說:“他不認可不行,反正這個東西不是我賣的,我不同意賠償。”
庭審結束后,老楊在我限定的期限內,既沒把“上家”找出來作證,也不接受調解,于是我制作了裁判文書并宣判。這下老楊又“炸”了:“我告訴你,我不服,我也有懂法律的朋友,他告訴我這事兒不可能輸!”
為了讓老楊真正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徹底杜絕再次侵權的可能性,我當場撥通了老楊信心滿滿念出的那一串數字。接電話的人是王警官,他是老楊原來居住社區的民警,多次幫老楊解決問題,一來二去,老楊對王警官產生了信任,這次訴訟前也咨詢了其意見,但是他曲解了王警官的意思。
王警官表示:“我告訴他,積極準備證據,如果證據充分,法官是不會冤枉好人的。”
隨后,我和王警官一起去做老楊的工作,“我們知道你小本經營,賺錢養家不容易,被裁員好長時間沒收入,還要供兩個大學生,3000塊錢賠償金對別人可能不算多,對你來說負擔卻不小。但侵權這事你別覺得委屈,事實就是你進貨的渠道不對,原告也會繼續追究向你銷售侵權產品的供應商的責任。”
這次老楊沒再反駁,也表示以后會去正規代理商那進貨,不再貪圖便宜的那幾毛錢了。
隨后,我又聯系了原告,告知其被告生活困難,并且已經認錯。于是原告表示愿意調解,賠償金額也從3000元變成了1000元,最終老楊和原告簽訂了和解協議,原告表示不再申請執行,雙方握手言和。
一件商標侵權案件在法官辦案系統中似乎是一件“小事”,但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卻是一件“大事”。他們往往由于對相關法律的不了解實施了侵權行為,又因為證據意識不強未保存證據材料,面臨著敗訴的風險。小案不小辦,更不能一判了之,不放棄任何一個調解的可能性,讓被告從內心真正認識到行為的不當性,才能使法律發揮更好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