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逐步遏制牟利性打假行為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答復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意見中指出:“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曾經在人們心中的“打假英雄”,如今怎么了?今后會怎樣?
王海和“王海”們的“榮耀”
說起職業打假,就不能不提到王海,他被認為是這個行業的“開山鼻祖”。
1995年“3·15”前夕,22歲的王海陪親友從青島到北京參加考試,閑暇時他在書店看到一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讓這個年輕人眼前一亮——“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在此之前,消費者買到假貨最好的結果只是按價退貨。
彼時,《消法》頒布已有一年半的時間,但許多中國百姓對于這樣一部保護自己合法消費權益的法律并不了解,對于其中設置有“退一賠一”的懲罰性條款更是知之甚少。
個性十足的王海決定試試這條規定是否管用,于是他在北京隆福大廈先后購買了12副標價為85元的假冒索尼耳機,并拿著這些耳機到工商部門要求維權。
過程并不順利,但最終王海還是實現了預期,獲得“退一賠一”的賠償。在媒體的持續關注下,“王海現象”紅遍全國,《消法》第四十九條也在這一過程中,深深嵌入國人的心里。
媒體報道,在1995年,王海利用購假索賠最多時曾一周賺到8000多元。根據國家統計局曾經發布的數據顯示,1995年全國職工全年平均工資為5500元。也就是說,當時王海一周索賠賺的錢,比很多人全年的工資加起來還要多。
王海的成功,不僅喚醒了民眾的打假意識,還直接催生出一個全新的行業———職業打假。從1996年起,全國各地的“王海”們紛紛殺向商場超市,他們大肆購買假貨,再據法維權,要求賠償。
知假——買假——打假——維權,這樣的套路讓他們中的一些人很快名利雙收。
曾拜王海為師,后來自立門戶的劉殿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靠著打假2004年時他曾入賬2000萬,2015僅汽車打假一項入賬500多萬元。
據統計,在遼寧省會沈陽,目前有幾十人從事職業打假。其中一名職業打假人在多年打假中獲賠130余萬元。
隨著互聯網電商的發展,打假也迎來了這個行業的“互聯網+”時代,很多熟悉網絡的“80后”和“90后”,成為新一代職業打假人。
爭議從未停止
1995年,王海拿12副假冒索尼耳機向隆福大廈索賠時,商場方曾將其稱之為“刁民”。
當年8月4日,《中國消費者報》在一版位置以《刁民?聰明的消費者?》為題,就王海索賠一事,進行了專題討論。
這篇稿件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的討論。
時任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巡視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人之一的民法專家何山明確表示:設立加倍賠償條款,就是讓消費者靠買假貨發財。隆福大廈無權管消費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錢買貨,商場首先不能賣假貨。
時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則認為:消費者知假買假,隆福大廈不構成欺詐。如果讓隆福大廈加倍賠償,就會使消費者獲得不當利益。
從那時算起一直到現在,20多年間,對于知假買假這種行為的爭議始終沒有停止過。
遼寧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沈陽市律師協會會長、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長江告訴記者,對于知假買假者行為如何認定,理論上和實踐中一直都存在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知假買假者的目的不是生活消費而是牟利,其行為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不宜將知假買假者視為消費者;另一種意見認為,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再次轉手,就應被視為消費者,至于其購買動機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屬于法律問題,司法實踐中沒有必要對此刻意區分。此外,將知假買假者視為消費者,客觀上還可以起到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經營行為,凈化市場的作用。
孫長江說,鑒于該問題爭議較大,一直沒有在法律層面上達成共識,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對該問題將會形成一定共識,達成共識后有必要再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于2014年3月15日實施。其中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規定被很多人解讀為,我國在法律層面上正式肯定和支持“知假買假”行為。
2014年,《消法》大修,其中懲罰性條款由“退一賠一”提高到“退一賠三”。此外新《消法》還規定,消費者網購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除了明確“損一賠十”,還規定“千元保底”,即食品不合格,消費者可向生產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
2015年9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實施,規定禁止使用諸如“獨家”“一流”等絕對性用語,這樣的規定成為職業打假人揪住電商和賣家索賠的辮子,各電商平臺上的投訴及索賠數量都呈現出井噴式增長。
當女性胸罩標注100%純棉,被打假人以胸罩上有金屬扣子為由打假的時候,某電商平臺已經不堪重負,干脆不再直接賠付職業打假人,而是改為任由國家部門處罰。
讓商家發愁的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對遏制制假、售假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中,由于其追逐索賠獲利的本性,以至于出現了很多釣魚買假、制假買假的行為,然后向商家企業索賠。而由于證據方面的原因,又難以“敲詐勒索”對其定性用法律制裁,以至于職業打假人這一群體越來越盛。正常的市場秩序、營商環境、誠信環境等都受到影響。
吳某在沈陽地區職業打假圈中小有名氣。2016年的一天,吳某來到沈城一家酒類專賣店,與老板陳某聊天,稱自己生意做的很大,常用紅酒招待朋友。因為用量很大,而大商場酒價太貴,希望老板能賣他些沒有正常進口手續的低價紅酒,吳某特意強調,買這些酒就是為了自己和朋友喝。吳某的話打消了陳某的疑心,同時陳某也為吳某買的數量而動心。就這樣,老板為吳某訂購了便宜的進口紅酒。半個月后,吳某上門取走了紅酒。不久,老板就收到了沈陽某區法院的傳票,吳某以陳某出售的紅酒沒有國家的相關認證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陳某賠償酒價的10倍賠償款。陳某當時就明白了自己被“釣魚”了,可有苦說不出,法院根據證據也只能判決吳某勝訴。陳某一下損失七萬多元。
在沈陽,像吳某這樣的職業打假人大約有幾十人,他們最喜歡利用的法律之一就是《食品安全法》。本來《食品安全法》“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兜底性”條款極大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對經營者也是一種震懾,也是對不法者的警示,凸顯了《食品安全法》倡導生產安全、誠信經營,營造食品放心消費社會氛圍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但是在吳某等人眼里,正好利用了這條規定,他們常常買入幾元、十幾元的價格低的食品,然后到法院起訴,獲得千元賠償。用較低成本獲得了很大“收益”。
沈陽的許多大小超市直到現在還在吃吳某等人的索賠官司。因為吳某等人買假的手段高,乃至買假屢屢得逞。沈陽某大型連鎖超市各個縣區分店的店長,一提到職業打假人,都能隨口說出好幾個人名。
這家超市沈陽區媒體部經理王先生告訴記者,超市經營的商品有三萬多種,其中標有保質期的商品有一萬九千多種,這些帶有保質期的商品大部分是食品,超市對于保質期商品的進貨、貯存、上架、撤架、清理等規定了嚴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工商、食藥監部門及公司管理層經常通過明察暗訪形式對于商品保質期管理問題進行抽查、檢驗、監督,超市在以食品過期為主要類型的食品安全問題日常管理上可以說是過硬的。如果說實際工作中有所疏漏,企業愿意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2016年全年由職業打假人起訴該超市各門店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達到七百余件,而沈陽地區被起訴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的占比值達90%以上。
王先生表示,一些專業索賠人士或專業索賠團隊采用非正常“制假打假”手段,再通過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勝訴,牟取不正當利益。上述案件的職業索賠人盯住超市不放的固定有二十幾人,其中起訴次數最多的原告李某,一年的起訴案件量達到八十七起,由于超市獲取相關抗辯證據的難度太大,導致企業幾乎處于全部敗訴狀態,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商譽受到影響,給企業的正常經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干擾,為企業良性發展制造了一定阻力。
李某在沈陽地區起訴賠償案件數還不是最多的,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法官張力向記者介紹,有一名職業打假人王某,從2016年6月至今年6月,因食品安全問題在沈河區法院起訴兩家超市索賠賠償金已達94起。
司法態度的重大轉變
隨著立法的不斷加強,很多人都認為職業打假人的春天已經來臨,沒想到今年5月,最高法院的一份答復意見卻讓很多人覺得“出乎意料”。
5月19日,最高法院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進行了答復。答復意見中寫明:“職業打假人自出現以來,對于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其中指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因此將“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從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到此次的答復意見,三年多的時間,對于職業打假人和知假買假行為的司法態度發生了重大轉變。
對于這種轉變,孫長江表示,2013年通過的《規定》,僅是最高院對食品藥品類糾紛案件作出的規定,并不適用于所有領域所有行業,且該規定出臺的背景是當時中央要求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旨在構建規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藥品市場。而近日最高法院答復意見中指出:除食品和藥品領域以外,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規定》與答復所表達的內容,從法律層面來看是一致的。同時也說明最高法院的精神是將要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行為”,而不是對所有打假行為的全盤否定。“牟利性打假行為”是近幾年出現的新情況,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就是法律規定的滯后性及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并且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法律條文理解的多樣性,導致了同案不同判,至于未來對于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相信會進一步出臺相應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制。
職業打假人成批輸官司了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小額速裁庭庭長王忠澤介紹,于洪區法院小額速裁庭自從今年4月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以來,嚴格區分原告,對于原告為不特定的普通消費者,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原告為以牟利為目的、采取非常手段買假的非普通消費者,則依法堅決說不。
今年5月的一天,當小額速裁庭法官王彬彬宣判駁李某訴某超市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時,坐在旁聽席上的吳某忍不住起來問法官王彬彬:“我們又輸了?憑什么?”王彬彬這才意識到,旁聽席上的幾位旁聽者與原告是一伙的。就是這個吳某,僅在于洪區法院就產品銷售責任糾紛起訴商家就達28次。王彬彬把駁回理由講給幾個人聽,之后幾個人無精打采地離開了法庭。
這起案件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購買一瓶醬油,花了15元。然后以商品超過保質期(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購物憑證顯示該商品在購買時超期2天)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超市賠償1000元錢。李某有備而來,向法院提供了由他人錄制的李某購物時的視頻錄像。記錄李某從貨架上取貨到放進購物車再到收銀臺結賬的全過程,以及購物憑證。顯然李某不是普通的消費者。王彬彬并沒有只是坐堂審案,而是通過實地考察,發現李某提供的購物憑證印有的產品編碼與正在銷售的在保質期內的產品編碼一致,本應屬于同一批次產品。但李某出示的醬油瓶上的生產日期卻與正在銷售的產品批次不同。顯然李某索賠用的醬油瓶有問題。李某對此不能提供證據自圓其說。法官還發現了其他不實之處。法官在判決書上寫道: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并不禁止“知假買假者”以消費者身份向法院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權利,但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標準必須達到能夠證明該涉訴商品就是被告陳列于貨架的該組同類同批次商品之一的條件,否則,法院無法支持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李某承擔。
自今年4月以來,于洪區法院小額速裁庭開始負責審理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以來,共受理該類案件55件,結案43件,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3件,撤訴14件,調解6件。
李某、吳某等輸了幾個官司后,吃了“苦頭”,就不在于洪區從事打假訴訟了,據說轉移到其他縣區“打假”去了。近一個月來,于洪區法院受理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大幅減少。
而受害較重的這家超市目前正在試行在商品標簽內側加注帶有超市名稱的保質期限標志,如果商品超期,在收銀臺掃碼時就會發現,而使商品出不去超市。這種嘗試是對商品管理和服務的升級,不僅是用于防范某些職業打假人,客觀上也惠及了消費者。
于洪區法院副院長趙海波說:“一些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的原告,以牟利為目的,并非普通消費者,他們的訴訟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對于職業打假人性質的定位,要從兩方面看,我們不能僅僅突出說明它易于呈現弊端的一面,也要看到它能夠產生有利效果的一面。職業打假人的出現是一把雙刃劍,法院要做的是抑制它的弊端,法院作為社會價值取向的調節器,用審判職能作出對于職業索賠人的法律引導,使其在法制的軌道上良性發展。作為商家應該繼續保持合法經營理念,升級設備技術條件,創新管理制度,作為人民法院應該繼續理論聯系實際,善于調查研究,切實做到為老百姓解決好法律問題,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為優化營商環境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