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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公共場所內受傷,該如何認定責任?某餐廳有顧客將飯菜扔在地上。因打掃后仍殘留油污,就餐者蓋某因此摔倒受傷,在賠償金額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蓋某一紙訴狀將該餐廳訴至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法官依法作出了判決。
辦案人:譚秋月
職務: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二級法官
2020年11月28日晚,女子蓋某與朋友前往某餐廳就餐。19時許,一名在該餐廳就餐的顧客因對餐廳不滿,怒將飯菜倒在地上,服務員對地面進行初步清理,但未進行除油處理,亦未設置警示標志。10余分鐘后,一名小男孩在該處摔倒。隨后,蓋某也在該處摔倒。事發當晚,餐廳工作人員帶著蓋某到醫院檢查就診。經診斷,蓋某身體多處損傷。
同年11月29日、11月30日,該餐廳工作人員再次帶蓋某到醫院檢查,并支付醫療費2862.65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蓋某自行多次前往醫院復診,共花掉醫療費8397.75元。而后,蓋某又到多家醫院檢查就診,花掉醫療費708.73元。
受傷后,蓋某在家休息113天,共減少獎金收入3997元。
我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生在某餐廳,系服務員未及時將餐區地面的油漬清理干凈,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所致,某餐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某餐廳經營者孫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原告提供了病歷、醫療票據等證據,而盤錦市外就醫及自購藥部分,原告未提交醫囑等證據證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扣除上述費用后,法院支持原告于省內6家醫院花掉醫療費9106.48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原告并未住院治療,亦并無相關醫囑建議,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為獎金收入3997元,并提供了單位出具的證明,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后續治療費5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218元,標準過高,法院酌定支持交通費500元。原告的傷情不符合給付精神撫慰金標準,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我認為被告孫某應賠償原告蓋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60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