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財產保全”作為前置性民事執行制度,在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實現當事人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辦案人員面對有履行義務能力卻不想履行的當事人,充分利用案件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易于調解的黃金時間,將“財產保全”的剛性與調解的柔性相結合,從保全到和解,再到解封,環環相扣。
辦案人:劉輝
職務: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前不久,我化解了一起親戚間借款糾紛案件,心里也感到很欣慰。原告孫大叔激動地說:“劉庭長,沒想到短短7天就拿到了我的救命錢。”
孫大叔與小張系親戚關系,小張因急需用錢向孫大叔借款50余萬元,并約定到日還款。可是,錢借出去后,小張不僅沒有主動還錢,還以各種理由推脫,后來直接拒接孫大叔電話,孫大叔身患疾病,急需用錢,無奈訴至法院。
立案后,我經初步審查后發現小張有履行還款能力,故主動聯系小張希望可以協調解決糾紛。可不承想小張竟然耍起“無賴”,口口聲聲稱自己沒有錢,不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考慮到該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同時符合保全條件,我決定先引導孫大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續再開展調解。于是我聯系了孫大叔,向其釋明財產保全的意義,孫大叔聽了我的解釋,當即決定申請保全。就在收到孫大叔保全申請的當日,我第一時間作出準許訴前財產保全的裁定,并立刻通知執行保全實施部門,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小張名下的財產進行凍結,并向小張發送了告知書,告知其財產保全情況。
第二天,我就接到了小張的電話,原來,小張賬戶被凍結后,給生活上帶來了諸多不便,于是不得不主動聯系法官,“法官,我愿意還錢,但是一下子拿不出這么多現金,能不能幫我們從中調解一下。”面對小張的態度轉變,我及時跟進,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孫大叔權益急需保護,而小張想要盡快解封賬戶,雙方均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在我的調解下,雙方很快便達成一致意見,小張將名下房產以市場價格評估的方式以房抵債,雙方握手言和,親情的裂痕得以修復。至此,該案僅用7天就得到實質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