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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樓下的鄰居因為漏水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爭吵之后打起了官司。法官實地勘查,走訪鄰居,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讓雙方握手言和。
辦案人:李長軍
職務: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北陵人民法庭副庭長
“我遇到了李法官,真是有幸。從開庭到最終解決完畢,非常迅速,給我和老伴祛了一大塊心病。感激之情無以言表,特致此信……”前不久,我收到了一封來自當事人的感謝信,一筆一劃淡墨素箋,一字一句紙短情長,凝結著當事人對我們工作的滿意認可,感受到法院人的責任與擔當。
原告蘆某與被告李某系某小區同一單元的業主,原告蘆某住在三樓,被告李某住在四樓。去年11月,原告蘆某家屋頂大面積漏水,大白脫落,部分家具損壞。后查出是四樓住戶李某家水管破裂漏水導致的。蘆某多次找到李某理論,李某推脫責任,雙方發生爭吵,無奈之下,蘆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為進一步了解案件真實情況,尋找調解契機和突破口,我決定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走訪鄰居、記錄現場,了解漏水的原因及原告損失情況。一方面為案件的審理打下堅實基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在審理過程中出現“紙上談兵”的情況。之后,我利用周末的時間多次走訪被告李某,釋法說理,并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大家都是鄰居,只有和睦共處,日子才會過得順心、舒暢……”在不懈努力下,被告李某意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達成了和解,李某賠償蘆某5000元,雙方握手言和。
多年的辦案經歷,讓我在面對當事人為鄰里關系的案件時,更多地考慮到雙方當事人關系的特殊性。為構筑和睦友好、守望相助的和諧鄰里關系,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要堅持法理和情理相結合。在調解過程中做到法、情、理三者并用,嚴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耐心細致、釋法析理。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也要護好鄰里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