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這是一起長達11年的糾紛。兩家企業在賓館樓頂安裝了空調主機,因分不清哪家空調主機導致的漏水,致使糾紛拖至今日。辦案人秉承“如我在訴”理念,為查清漏點,克服恐高心理,爬上樓頂現場辦案,最終使得一方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人:王怡
職務: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2013年,某物業公司及某超市先后在某快捷賓館房頂安置4臺空調主機,此后賓館房頂一直漏水,賓館經營者多次與物業公司和超市溝通,但既未能弄清漏水原因,又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2024年,該快捷賓館以樓頂冷卻設備及消防水泵漏水導致無法經營為由向振興區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某物業公司、某超市賠償經濟損失。其間被告某物業公司想維修空調,原告擔心維修后會影響漏水因果關系鑒定損害自身權益,拒絕維修人員維修。
為了弄清漏水原因,我和法官梁爽召集原、被告依法開展現場調查。我倆克服恐高心理,爬上樓頂查看空調主機,了解到4臺中央空調主機中有1臺屬于被告某物業公司、3臺屬于某超市。正準備現場調解時,某物業公司派工人爬上樓頂準備維修空調,原告極力阻攔,雙方發生口角,我和梁爽不得不中止現場調解。鑒于雙方矛盾激化,我決定“背靠背”開展調解,努力促成案結事了。
原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我對原告說:“你們請求數額過高,既然當事雙方都同意開展因果關系鑒定,建議你們先讓維修人員維修,這樣既不影響鑒定的正常進行,又能夠防止自己的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
之前我和梁爽去現場調查時發現某物業公司的空調外機下面漏水嚴重,原告某快捷賓館的漏水位置也能與空調外機漏水位置對應,分析漏水原因可能與被告某物業公司有關。于是我對某物業公司負責人說,房屋漏水的損失應當由造成漏水損害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應當立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被告某物業公司承認自家空調機漏水,放棄因果關系鑒定,愿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以為糾紛到此為止了,可原告提出,該物業公司負責人此前聲稱公司經營不善,手頭沒錢,即使法院作出判決也沒法執行,因此必須讓某超市也承擔責任,才能確保自己能拿到賠償款。
見此,我對原告講解了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原、被告意見,我提出了兩個化解方案:一是原告允許被告某物業公司對漏水空調進行維修,但被告需先行給付10萬元,其余案款分批次給付;二是雙方就賠償數額進行協商,被告一次性全部給付。
我耐心做雙方思想工作,努力尋找利益平衡點。
經過多次調解,原告終于作出讓步,將賠償數額降至20萬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物業公司先行賠償原告經營損失5萬元,原告收到5萬元賠償款后準許被告到房頂維修空調及制冷設備,被告隨后將剩余15萬元一次性全部給付,原告撤銷對被告某超市的訴訟請求。上述調解協議現已全部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