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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買方、賣方和中介都強調是對方的責任導致沒能交易成功。辦案人在辦案中發現,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都有不足之處,只有通過調解才能息事寧人。于是辦案人堅持調解,最終案結事了。
辦案人:趙方華
職務: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原告曾某、于某二人為夫妻,夫妻倆通過中介公司即被告一某房屋信息咨詢公司向被告二孫某、侯某夫妻二人購買房屋,三方簽訂合同后,曾某夫妻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約定在2023年10月31日前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但至今也沒能辦理過戶手續。曾某夫妻為購買此房屋將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損失的利息也讓夫妻倆糟心不已,遂起訴至振安區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存款利息損失。
在庭審前,我多次通過電話聯系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因利益關系復雜,三方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在案件開庭審理當天,原告稱自己已經準備好房款,等中介通知,但中介始終沒張羅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決定不買涉案房屋,解除合同。
被告孫某夫婦稱一直沒收到原告的驗資證明,所以沒辦過戶手續。
中介對于驗資的說法是需要被告孫某要求驗資才去驗資,他們沒有義務主動驗資,沒能辦理過戶是被告有其他手續一直沒辦完導致的。后來通知過原告兩次可以辦過戶了,但都沒辦成。
三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都有不足之處,見此,我提出庭審后繼續調解,當事人均表示同意。
庭審結束后,我根據三方爭議焦點,再次開展調解工作。這時,中介公司提出要收取居間服務費,但房屋買賣雙方均不同意由己方支付,一時間調解陷入僵局。
見此情況,我轉變工作思路,先是以誠實守信原則為立足點進行釋法明理,并引用相似案例耐心地向被告方當事人闡述法律規定和利害關系,又對原告方積極引導,逐漸打開心結。在我的努力下,最終被告孫某夫婦同意支付居間服務費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中介公司同意退還原告定金,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方支付雙倍定金的訴訟請求。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購房合同解除,本案得以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