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昔日好友,多次借款多次還款,但在還款時,卻沒有相應地更改借據,結果因時間長久而對尚未償還的欠款金額產生異議,引發訴訟。辦案人耐心釋法析理,最終各方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
辦案人:任意飛
職務: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楊木川人民法庭法官
本是多年好友,卻因借款反目,對簿公堂,眼見“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我通過耐心調解,不僅了卻了多年的債務糾紛,也讓這對昔日老友重歸于好,“友誼的小船”再次啟航。
近日,楊木川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均已年過六旬,系多年好友,被告張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多年來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這期間有借有還。這次李某起訴張某的原因是,李某在2015年時借給張某14萬元,張某及其妻子在借據上簽名按了手印。李某訴稱被告陸續還款9萬元,因雙方系朋友關系,起初李某并未著急催要,但李某急用錢向張某索要剩余的5萬元欠款時,張某卻遲遲不還,無奈李某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我考慮到雙方是昔日好友,具備調解基礎,于是決定在開庭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在調解時,并沒有我想象的那么順利。我于是從雙方多年好友之情入手,耐心釋法析理。張某承認自己曾多次向李某借錢,但并不認可還欠他這么多錢,對李某出具的借據提出異議,認為簽名和手印不是自己和妻子的,系李某偽造,要求鑒定。李某則表示自己多次借錢給張某,沒想到張某想要“賴賬”,實在是“不地道”。李某十分生氣,拒絕調解,第一次調解以失敗告終。
事后,我詳細對比了涉案借據和被告的簽名,發現被告的兩次簽名高度相似,于是再次與被告溝通,向其釋明鑒定費用屬于訴訟費用,一方當事人可能要承擔這筆費用,并說明如申請鑒定可能需要的時間以及相關程序規定,建議被告慎重考慮是否申請鑒定。張某想了想表示,涉案借據應該是真實的,因為時間太長了,所以自己一時忘記了。但是張某稱自己確實沒有欠被告這么多錢,這么多年,很多都是現金還款,每次還款時都沒有更改借據,請求法官幫忙調解。
第二次開庭時,我再次釋法析理,耐心勸解,引導雙方從誠信出發,換位思考,不要辜負長久以來彼此的信任。終于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張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當庭給付李某21000元。雙方確認自此再無債權債務關系,此前簽署的借據全部作廢,兩人也握手言和。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兩人之間有多次借款、多次還款的情況,即使關系再好,也不要圖省事,必須更改借據,避免日后因空口無憑而產生誤會,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