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村因急用錢,原村委會主任和會計向原告借款,欠款久未歸還,原告訴至法院,然而現村委會卻認為這是個人行為,不予償還?!靶氯恕痹摬辉撨€“舊賬”?
辦案人:張斌
職務:盤山縣人民法院東郭人民法庭庭長
2018年11月24日,被告某村村民委員會因急需用款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約定當年年底還清。原告王某將300000元現金交給該村委會時任會計李某,李某收到款項后為原告出具借據一張,借據載明該款項系村里暫借款,由某村時任村委會主任張某和會計李某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2019年6月25日,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償還50000元。7月16日,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償還100000元。剩余款項,被告至今未償還。
被告某村村委會認為,村委會沒有收到該筆借款,不應當承擔償還義務。借據中未約定利息,張某償還的借款,應認定為其個人償還的借款本金。而且,自從張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原告王某未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已過,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認為,案涉借款沒有在村委會入賬、支出,應是張某個人借款。
我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某村村委會時任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行為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的表見代表行為。原告的300000元借款應由被告某村村委會償還。理由是借據上有當時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張某和會計李某的簽名,并蓋有被告村委會的公章,完全符合表見代表的形式要件。其次,會計李某在借據上寫明款項用途為村上暫借款,張某向原告償還所借款項的行為進一步證明被告村委會對案涉300000元借款是完全明知和認可的,被告村委會是否將借款入賬非出借人王某所能控制,此問題完全是被告村委會內部管理問題,與原告無關,不得對抗本案原告。
本案中,被告村委會的原法定代表人張某以村委會名義向原告借款,所出具的借據加蓋了村委會公章,并有村委會會計李某簽字確認,因此原告王某有理由相信此款為被告村委會所借。
本案庭審后,法院判處被告某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判決作出后,被告村委會不服,提起上訴。后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