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司買下的廠房中,裝了賣方留下的8個巨型鋼罐,這些鋼罐幾乎將廠房占滿,不挪走,這廠房沒法繼續使用。
這些鋼罐挺值錢,不能一扔了之,可是誰來挪走卻一直懸而未決。執行法官細查規定,終于解決了這個難題。
辦案人:王海石
職務: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
這是一起執行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被執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我院執行局拍賣了該公司名下的廠房和土地。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某供應鏈公司向我院反映廠房中有8個巨型鋼罐占用廠區較大面積,影響了廠房使用和生產經營。
如何處置這些巨型鋼罐,買受人束手無策,于是尋求我院的幫助。
前期拍賣廠房和土地時,我曾到現場了解相關情況,這批鋼罐屬于案外人某環保公司,體型巨大且明顯具有價值,不能簡單按遺棄物處置。由于某環保公司并非本案的被執行人,因此我院不能在這一執行案件中直接拍賣處置環保公司的財產。又因某環保公司瀕臨倒閉,我院執行局多次聯系該公司及其上級公司、其主管部門等要求搬走,均未獲得回應,案件進展一時陷入僵局。
另外,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在司法拍賣的網頁上已對廠房現狀充分公開,買受人某供應鏈公司競拍即視為接受廠房現狀,買受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起訴某環保公司,要求其排除妨害。但這樣解決勢必需要花費更大的時間和精力,不利于企業盡快投入生產經營。
如何高質高效解決目前的僵局,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讓企業能盡快投入生產經營?
我詳細查找了最高法關于此類情況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執行程序中能否對案外人財產進行處理的請示的答復》([2010]執他字第1號)對此種情況的處置進行規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無合法依據占有被執行的標的物不動產的,執行法院依法可以強制遷出;案外人拒不遷出,對標的物上的財產,執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領取……”隨后,我下達了限期領取物品通知書,明確將這批鋼罐指定給某倉庫保管,搬運和保管費用均由案外人某環保公司承擔。近日,特種設備運輸公司的吊車和平板車到達現場,將巨型鋼罐等物品搬走,并將其存放在某倉庫。買受人總算祛除了一塊心病,生產線的搭建也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