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份建設施工合同因種種原因未能繼續履行,原告價值十幾萬元的材料款因此沒有結清,一拖就是好幾年。由于買方企業改制,負責人換了好幾茬,問題十分復雜。雙方對簿公堂后,法官耐心細致地給被告負責人講清所欠材料款的來龍去脈,最終促使他們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辦案人:鐘金芹
職務: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原告經營工程安裝,早在2019年,原告與一家市政企業簽訂施工合同,負責更換市政管線。原告李某為履行合同采購了一批管材,并已放置到對方院內。然而,合同簽訂不久,該市政企業就改制了,主管部門屢次變化,負責人也幾經更換,最終由被告——改制后的企業接收。李某承攬的更換管線項目因此擱置,合同未能繼續履行。原告公司多次找到改制后的承接企業,但接收企業現管理人員對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均不了解,交涉無果,無奈之下,原告將此事訴至法院,請求給付材料款。
在接到案件后,我意識到不能簡單處理。案件只要進了法院的門,就要放到解決糾紛的平臺上。原告作為一家私營企業,小本經營,十幾萬的材料款也是個不小的數目,幾年來都解決不了,對企業經營也是個不小的壓力,而購進材料又確實是為履行合同所為。而被告提出,案件是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不在法院受理范圍。為避免影響雙方企業生產經營,我積極聯系雙方當事人,做雙方工作,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開庭后,我找到合同經手人了解案情,向被告負責人介紹這筆材料款的來龍去脈,被告負責人對原告為履行合同付出的人力、財力和為要回材料款的想法表示出了充分的理解。通過雙方的態度和事實依據,我感覺雙方有很大的可能達成和解。我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出發,闡明利害,釋法明理,勸說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另一方面,從情理出發,介紹企業改制的歷史沿革及背景,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經與雙方幾輪溝通并交換意見,最終,在我不懈努力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歷時多年,久拖未決的案子終于有了結果,我能感覺出來,原告李某是真的激動了,他說:“好幾年沒跑出頭緒的難事,你們法院今天給解決了,真心是為老百姓解決問題。”看著李某的笑臉,我心里的這塊石頭也落了地:不再為打官司牽扯精力,雙方企業今后都能安心發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