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前,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投放危險物質案。檢察院受理該案后,全面細致審查了事實證據并進行了現場勘查,經與審判機關會商,達成一致意見,認為韓某某主觀并非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損失為追求目標,最終認定其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對韓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人:王德坤
職務: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韓某某因自家房屋內經常有老鼠出沒,存放的豬飼料被老鼠盜食,于是在集市上購買了三瓶老鼠藥,回家后將玉米粒浸泡在老鼠藥中,放置于自家房屋內和前院、后院。然而事不湊巧,沒過幾天,鄰居李某某在韓某某家附近幫其子劉某某放羊,羊群進入韓某某家處于半敞開狀態的后院內,因誤食韓某某投放的帶有老鼠藥的玉米,造成10只山羊死亡。
葫蘆島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韓某某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全面細致審查了全案事實證據。根據韓某某的供述,其家中存放的豬飼料經常被老鼠盜食,于是在自家前后院及屋內投放拌有老鼠藥的玉米粒。為了更直觀把握老鼠藥的投放位置,準確評判行為危險性,我們前往案發現場,發現其所投放的老鼠藥確系在其自家后院內,只是北側對外部分系敞開的。對于投放位置是否具有公共性,主觀系故意或過失,對案件定性有較大影響。
隨后,我們啟動檢法案件會商機制,對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進行研討,達成一致意見認為韓某某主觀并非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損失為追求目標,系過于自信的過失,最終認定其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該案件雙方當事人系同村鄰里,且有親屬關系,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我們實地走訪韓某某、劉某某家,一方面向韓某某釋明寬嚴相濟、認罪認罰等相關刑事政策,提高其認罪認罰主動性和積極性,督促韓某某深刻認錯悔罪。另一方面聽取被害人劉某某的意見,核實賠償諒解情況。從法理上來說,韓某某已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但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過,再次犯罪概率低;從情理上講,機械移送對本就遭受意外打擊的韓某某會產生更不利的影響。
對此,我們組織召開擬作相對不起訴公開聽證會,聽證人員認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更有利于社會關系的修復,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意見。會后我們依法對韓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于親屬間的輕微刑事案件,在“案結”的同時,實現了“事了人和”。
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南票轄區內農村集貿市場類似流動商販非法銷售老鼠藥等農資產品現象普遍存在,流動商販經營行為無任何資質且缺乏監管,并致民眾造成財產損失。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助力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我院依法向農業農村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開展專項整治工作,依法處置制售違禁農藥等行為。推廣、普及農業安全知識,廣泛宣傳違禁農藥的嚴重危害性,增強全社會的法治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接到檢察建議后,農業農村局立即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