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誠實無欺,信義立身。高考即將來臨,用這樣一起組織考試作弊典型案例來以案釋法,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王某在參加一次職業資格考試中,組織四人建微信群,以達到考場內外傳遞試題和答案的目的。日前,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考試作弊將會令人悔恨終身。
辦案人:田曉菲
職務: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被告人王某報名參加了2023年6月3日至4日舉行的國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為順利通過該考試,王某提前組織楊某、李某某等四人建立微信群組,商定作弊辦法,伺機作弊。
6月3日14時至16時,被告人王某在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科目中,利用考試現場的信號屏蔽漏洞將手機攜帶至考場內,私下將試題拍照并通過手機發送至微信群組,考場外微信群組四人接到試題照片后,立即通過網絡搜索答案或者自答等方式將試題答案通過微信群組向考場內的王某反饋。王某以為自己做得很隱蔽,還是被公安機關發現并偵破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近日,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聽到判決,王某當庭流下了眼淚,后悔不已。
在此提醒廣大考生,考試作弊破壞考試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的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活動,危害尤其嚴重。
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和提供試題罪、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等規定,嚴肅懲處考試作弊犯罪。此后,兩高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作出具體規定。通過作弊行為投機取巧不僅失去了誠信之本,而且還將構成犯罪。
高考即將到來,廣大考生要認真對待考試,堅守道德底線,遠離考試作弊,為自己付出的努力畫上圓滿的句號,奔赴理想的人生。“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試公平是社會不容觸碰的底線,考試作弊不僅破壞考試公平,還影響社會公平,嚴重損害考生個人和國家利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每位考生嚴格遵紀守法,誠信考試,拒絕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換得滿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