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原本可能被判數月有期徒刑的輕罪,因一念之差,變為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本案中,白某某最終盜竊所得只有50元,但因為錯上加錯,等待他的將是10余年的鐵窗生涯。
辦案人:馬晶
職務: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
讓我們把時間回撥到2022年10月的一個午夜。
本溪市溪湖區居民景某外出返回家中時,發現臥室傳出微弱光亮,意識到家中來了位“不速之客”。景某悄悄挪到臥室,開燈之際猛然被人用胳膊夾住頭部,其立刻揮舞雙手進行反抗,過程中將對方口罩扯下,發現對方竟然是自己多年的鄰居白某某。此時,還未意識到身份已被識破的白某某情急之下用手指猛摳景某雙眼,意圖阻止其看清自己,并趁景某疼痛難忍之際倉皇逃離現場。
后景某入院治療,被認定為眼結膜破裂傷。同年11月,白某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以盜竊罪將案件移送至我院審查起訴。
審理過程中,我反復查閱全案卷宗后對案件定性產生了疑問。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那么,本案中白某某在逃離現場前對景某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是否屬于《刑法》中規定的“暴力”?白某某的行為究竟是盜竊還是搶劫?
帶著疑問,我在引導公安機關夯實證據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一方面通過審查卷宗、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等方式還原案件事實,另一方面復核案發現場,分析室內布局和案發時雙方所處環境。最終得出結論:案發時白某某在明知景某已經回家后,并未選擇逃離現場,而是趁景某開燈之際伺機對其實施控制行為,并為了抗拒抓捕,主動摳抓景某脆弱的眼睛部位,白某某的行為具有暴力性、強制性,并且足以壓制景某反抗,不屬于被動的擺脫、逃離行為,屬于《刑法》中規定當場使用暴力的情形,系轉化型搶劫,并且白某某是入戶實施搶劫,是加重犯罪情節。
2023年9月,我院對白某某以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溪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了我院指控的罪名。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訴的白某某搶劫案判決生效,白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